保险学第四章课件_保险的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
• 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仅以其债权额度为限,所以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具有可保利 益。
如果债务人生前已清偿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可保利益额度也因此减少,所能 请求的保险金给付仅以债权余额为限
如果债务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则债权人的可保利益也随之丧失,保险事故发生, 债权人即无权再请求保险金的给付;
13
C、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依据被保 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
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 万元。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 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 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
• 争论的焦点是:王晓的外公对王晓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王晓的外公为王晓投保是不 是代理行为?
• 《保险法》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 • 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 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关系。 – 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也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 王晓的外公与王晓之间既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也不具有 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王晓的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 益。 – 王晓的外公不能作为投保人为她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 • 王晓的父亲与王晓的外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 王晓的外公虽然对王晓没有保险利益,但王晓的外公有“代 理”王晓的父亲为王晓投保少儿平安险的权利。 • 王晓的外公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 – 王晓的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可以作为该保险合同 的投保人。
防止道德危险(Moral Hazards)的发生
可保利益原则使保险补偿限制在可保利益 之内,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被保险人 利用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也有效地防止和 减少了利用人身保险中为获得高额保险金 而进行的谋财害命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6
不允许由于保险而 额外受益(如超额 保险)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 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投保必须以
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要件,否则保险合 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合法的利益
确定的或可 实现的利益
必须是
经济利益
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案例7
• 小女孩王晓,2岁时因母亲去世而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 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 王晓的父亲再婚,王晓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 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晓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 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晓到B城后 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晓的外公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晓的 外公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引起争议并 导致诉讼。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B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 一般而言,任何性质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都要 求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 投保后:
• 财产保险:除某些特殊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以外,投保 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可保利益(如夫妻离婚、 职工调离原单位等),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即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这种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保险 人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8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 ①本人; • ②配偶、子女、父母; •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近亲属。 •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 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 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子女 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 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 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姆。
• 第一种:王晓的外公和王晓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王晓的 外公对王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王 晓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王晓的父亲 给付保险金。 • 第二种:王晓的外公和王晓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 关系。王晓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对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 但其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王晓的父亲为王晓投保。因王晓 的父亲对王晓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但是,王晓的外公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王 晓的父亲给付保险金 • 第三种:王晓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王晓的父亲为王 晓投保。但是,在该案中,王晓的外公并不是“代”王晓的 父亲为王晓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因王晓的外公对 王晓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 担保险责任、不应给付保险金。
A、保险利益来源不同
•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 1、现有利益 • 2、预期利益 • 3、责任利益
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 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经营 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 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也称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因对财产 拥有现有利益而具有的未来利益。
责任利益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遭受损害者负有的 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便构成了负有赔偿责任 者的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之所以成为可保利益,一是因为其具有实体载体。 如雇主对雇员的职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负有的责任源于雇 员的生命价值。二是其具有可测定性并能够确定,雇主对 雇员的意外伤害责任,以医疗费用等为基础。 7
案例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 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 买方投保。于是该外贸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 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 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 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 保。
分析
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 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6
•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 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 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 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
• 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 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 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 如果王晓外公是以王晓父亲的名义为王晓投 保少儿平安险,即以王晓的父亲为保险合同 的投保人,则代理行为成立,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若王晓外公是以 自己的名字为王晓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 假设王晓的外公可以作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生效, 王晓的外公也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我国《保险 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王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晓的父亲是 王晓的法定监护人,所以,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 由王晓的父亲指定。该案中,王晓的外公擅自指定 自己为受益人,为无效民事行为,视为未指定受益 人。
案例分析
• 由于甲对标的仅有 一半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公司最多负 责10万元的赔偿责 任。
案例2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 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 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 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 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 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 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 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 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10
特别注意
• 我国《保险法》没有直接就债权债务关系人、合伙或合作 关系人的可保利益予以界定和说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 可按照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处理。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即死亡)具有可保利益,但仅限 于债权额。且不能为债务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
债务人对债权人 具有可保利益吗?
没有!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内容
•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的含义பைடு நூலக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 人的生命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以货币形式得到表现。 如以工资收入创造的价值。由于生命价值的这种特殊性,使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呈现出种种个性特征:
• 1、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 2、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 – – – “利益主义原则” ——英美等国 “同意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如德国 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亲属才能充当投保人——日本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如我国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 分析与结论 •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 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 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 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 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 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 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 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 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
案例4:
李某于200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 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12年 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2014年,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 金给付?为什么?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8年投保时,与被保 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 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案 例5
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 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 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 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 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小王获得该车后不 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9
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并 不能投保任何性质的保险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 不受此规定限制。 险人也不得承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