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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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0.20
•【字号】闽价服[2006]432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
定》的通知
(闽价服〔2006〕432号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1]服字33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参观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出售门票的价格,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管理。
商业性投资所建并经营的非自然旅游资源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科学文化生活和国内国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政策及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定期公布全省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具体制定、调整和管理省级(包括国家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实施监测、汇总、上报并公布。
厦门市辖区内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制定与调整,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
格政策,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具体制定、调整和管理所属行政区域内未评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实施监测、汇总、上报并公布。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要按照有利于促进游览参观点自身发展,有利于做好游览参观点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体现资源的独特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要求,既坚持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我省门票价格整体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经营者应当缴纳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单位)、世界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从保护资源开发,控制客流量,有利于环境效益的原则,按优质优价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不含城市动物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人文景观,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逐步实施免费开放。
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而未实施免费开放的情况下,应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红色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体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四)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对下列人员应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一)红色旅游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实行优惠,对残疾人、儿童实行免票;
(二)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学生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进入需购买门票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极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特殊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具体办法,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游览参观点对学生、教师、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凭有关证件)及旅行社组团的游览参观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也可以向游览参观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
收到不在其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建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价格初审,并转报上级有制定和调整价格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消费者、经营者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游览参观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初审。
第九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依法
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开展成本监审;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单位)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列入我省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的,必须实行听证,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也可以实行听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应当适时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或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游览参观点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应提供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没有提供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或提供不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或补全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原则上省级以下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具体权限实施范围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需要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必须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其中自然风景名胜区可依其地域分布的实际,对景点分散又具有相对独立观赏特点的参观点,仍实行票点散票与联票并存制。
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
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体现价格优惠。
上述门票价格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游览参观点各种门票价格应一并公示,由游客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
对确有较高的观赏价值且投资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的门票价格。
第十四条游览参观点可以结合旅游季节和游客的流量实际,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为基础,实行浮动票价,具体浮动幅度、执行时段、范围等应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出台和执行时间应避开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十六条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定调价备查制度。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必须在执行前15日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成本监审报告,价格执行的时间和范围等定调价方案。
第十七条实行游览参观点财务收支年度报备和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定期公布制度。
各游览参观点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建设投资、游客数量、门票价格、门票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按价格管理权限上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门票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并公布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及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并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
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国家级游览参观点和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还应当分别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前款规定的内容,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本《规定》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游览参观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