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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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为了规范法学院博士论文写作制度,提高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一章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不得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合理,推理严谨,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10万字以上;
(二)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广泛阅读国内外与法学专业有关的权威文献,并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最新专门知识;
(三)论文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学科发展或国民经济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四)论文应当表明作者掌握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二章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素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当包括绪论、正文、结论、附录(非必须)、注释和参考文献。
论文打印本应加上中英文摘要。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绪论应当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等内容。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分为基础理论型选题和应用型选题。
论文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和开创性。
选题涉及交叉学科的,应当重点突出法学学科特色。
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综述应当在对选题进行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历史回顾和对已有研究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客观地评价本选题方向已有的研究成果,指出其贡献和不足,证明论文选题所研究的问题尚未解答,确定论文的研究将对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博士学位论文的绪论应当对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陈述,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使用形式多样的研究方法。
博士学位论文绪论应当简要就论文的整体框架进行说明,介绍论文涉及的范围以及该论文在已有的基础上所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正文是博士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要力求核心概念内涵明确、学科理论基础坚实宽广、学科专门知识系统准确、引证资料丰富翔实、论证逻辑合理有说服力。
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制图、制表、公式、缩略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
正文主要是运用分析框架和收集的资料对选题进行论证,具体内容因选题而异。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结论应该显示所提出的空白已经被填补,问题已经被解决,研究目的得到实现。
结论应当合理、完整、精炼,揭示研究结果及其分析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指出其不足,有见识地提出基于所做研究的新的研究方向、对未来研究的可参考建议。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最终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节的简单重复。
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和前瞻。
第七条附录是对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一)为了整篇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性和逻辑性的材料;
(二)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
(三)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四)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五)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结构图、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注释采用脚注的形式。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是对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学术观点的资料来源的详细记录;是对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内部资料、书稿和仅有中介文献信息的“转引自”等类文献的引用著录。
第九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列举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文时所参阅或引用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书目,或有明确收藏地点的善本、档案,范围可大于注释范围。
参考文献应列于文末。
参考文献的著录内容应齐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T7714-200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如: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应依次列出:序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号);
参考文献是专著时,应依次列出:序号作者,书名,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单位,出版年份;
参考文献是专利时,应依次列出: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参考文献是技术标准时,应依次列出:序号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标准名称,出版者,出版年度。
第十条中英文摘要是对论文主要内容的概述,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字数为2000字左右。
摘要应简要阐明研究的目的,论文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
同时也应客观地阐述成果的创造性及新发现、新见解和所取得的成果在研究领域中的地位及价值,不要出现“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章”等字样。
中英文摘要中不引用参考文献、不标注图书分类号。
除了实在无变通办法可用以外,摘要中不用图、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在中英文摘要之后要附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索引而从学位论文中选取出来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
一般选用3-5个关键词,要求所选词汇能准确反映全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博士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必须使用标准化汉字撰写,除专业需要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的标点符号用法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为准。
数字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2011)为准。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目录应包括论文的全部标题内容,包括附录。
各级标题序号的书写一律与正文一致。
目录原则上列到二级标题,具体格式见下表:
示例字体及排版要求标题目录四号宋体字,居中排
绪论 (1)
各章目录第一章…………2 四号宋体字,左侧0缩
进,页码右对齐一级标题目录一、……………3四号宋体字,左侧缩进
一个汉字位置,页码右
对齐
二级标题目录(一)存在的问题…6四号宋体字,左侧缩进
二个汉字位置,页码右
对齐
…………字体字号相同,右侧缩
进依次增加一个汉字
的位置,号码右对齐
说明:章编号及标题顶左侧不空格,子标题及编号按级别相应向右移一个
汉字的位置。
章节编号与章节的标题之间要空一个汉字的位置。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页码编排从目录开始。
目录用罗马数字编排页码,目录之后的论文正文部分及正文之后的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页码的编排。
中英文摘要使用阿拉伯数字单独编页。
单页印刷的论文,页码排在每页的右下角位置;双面印刷的论文,单页码排在每页的右下角,双页码排在每页的左下角。
第十五条论文的正文部分使用页眉,对于单面印刷的论文,页眉内容为章的编
号及标题;对于双面印刷的论文,要求单页页眉内容为章的编号及标题,双页页眉内容为“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页眉内容居中排列,字体一律采用楷体小5号字,页眉横线采用普通单划线。
第十六条除特殊要求外,博士学位论文字体一律采用宋体字,字号原则为小4号字,也可根据情况选用5号字或4号字。
各章节和标题的字号应略大于正文一个字号。
第十七条章节的序号按层次划分,层次的划分应科学合理,清晰分明,有内在关联与逻辑。
相同级别层次划分使用的序列号要采用同一系列的序号或字符,序号与标题间要空一个汉字的位置。
每章应另起一页,不能与上一章连续排版。
学位论文的章节划分一般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学位论文层次结构较为复杂,从三级标题开始,标题的划分也可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用“.”相隔。
标题之后不加标点。
大标题和一级标题应当居中排列,与相关内容空一行,其余标题左起空两格排列。
如:
第一章╳╳╳╳╳(大标题)
一、╳╳╳╳╳(一级标题)
(一)╳╳╳╳╳(二级标题)
1.╳╳╳╳╳(三级标题)
……
(根据需要,可继续增加层次标题及序号,但在论文中标题层次不宜划分过多)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均按论文章节的划分,用阿拉伯数字依序连续编号,章节号和序列号之间用“.”隔开。
如图1.1(代表第一章第一个图),表2.2(代表第二章第二个表)。
图的位置应该在相关文字说明之后,随文排。
图号和图题名排于图的下方,以图所占位置为限,居中排列。
图号和图题名之间空一个汉字的位置。
表的位置依次放置在相关文字说明之后,随文排。
表号和表名排于表的上方,以表格所占位置为限居中排。
表号和表名之间空一个汉字的位置。
如表格太大需转页时,需在续表左上方与表格左边线对齐位置注明“续表”,表头也应重复排
出。
图名和表名均采用黑体字,字号与正文相同。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中所使用的专有名词和术语,应采用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名词或术语。
标准中未列出的术语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或名称。
在整篇论文中,名词和术语必须统一。
对于特殊名词或术语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
采用英语缩写词时,除本行业广泛应用的通用缩写词外,文中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应该用括号注明英文原词。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中使用的专有名词和术语、符号、代号必须全文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引用法条,应以阿拉伯数字表明法条序号,我国法律可以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物权法》第106条。
第四章博士学位论文的注释和参考文献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注释引用的文献如有不同版本应采用最新版本,我国台湾地区作者的文献如已在大陆出版,应引用在大陆出版的版本,间接引用应注明“参见”。
注释格式如下:
A.著作
①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②徐卫东主编:《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③参见[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④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Harvard Univ Press,1985,at 35.
⑤See Raoul Berger,Government by Judicial: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F ourteenth Amendment,Harvard Univ Press,1977,at 353.
⑥[日]宇賀克也『行政法総論(第2版)』有斐閣(2006)295頁。
⑦Claus-Wilhelm Canaris, Handelsrecht, 23. Aufl., München: C.H.Beck,
2000, S.45.
⑧Vgl.Hueck/Windbichler, Gesellschaftsrecht, 20.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03, S.69.
B 论文集
①张民安:《商事营业资产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②Bouvier,"Asses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 in Bello and Jus Ad Bellum: An 'Orthodox' View",100 Proceedings of the Annual Meeting(A SIL) (2006) 109,at 110.
③范进学:《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第八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2012年11月24日,长春市。
④[日]宮崎良夫「行政行為と刑事罰」塩野宏=小早川光郎=宇賀克也編『行政判例百選』有斐閣(1999)174頁。
⑤Schulze-Osterloh, in: Festschrift Bezzenberger, 2000, S.415, 423f.
C. 学位论文
①朱振:《实践理由、权威与来源命题》,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5页。
D. 专著中析出的文献
①王春光:《荷兰反就业歧视报告》,蔡定剑,张千帆主编:《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②Yoram Dinstein,“The Right to life, Physical intergrity”,Louis Hen kin (ed.),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Columbia Univ.Press, 1981.
③[日]田上穣治「行政行為の公定力」田中二郎編『行政法講座(第二巻)行政法の基礎理論』有斐閣(1964)75頁。
E. 期刊中析出的文献
①姚建宗:《新型权利论纲》,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第5页。
②石泰峰:《依法治国与科学发展观》,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转引自张文显:《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转型》,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
4期,第5页。
③H. Lauterpacht,"The Limit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Law of War",30 B ritish Yrbk Int’l L (1953) 206,at 215–220.
④[日]岡田雅夫「方法論の行政行為概念」『岡山大学法学会雑誌』34巻3号37頁(1984)。
⑤Karsten Schmidt,ZIP 1993,549.
⑥Riehmer/Schröder,NZG 2000,820.
⑦Vgl.Wiedemann ZGR1996,286,298.
F.报纸中析出文献
①谭世贵:《廉政学刍议》,《法制日报》1994年8月25日第7版。
G.电子文献(包括专著或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电子文献)
①《中国司法改革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监督力避权力滥用》,光明网:http://to /2011-03/02/content_1729204.htm,最后访问日期为:2012年3月1 2日。
②Sherry F.Colb,Prison as the Default Option: The U.S. Supreme Court Considers a California Case,Find Law, /c olb/20101222.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3月1日。
H.古籍文献
①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卷四十七。
②[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九。
③《论语·述而》。
I.案例
①国内案例
②国外案例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与注释相同,但不标注页码。
第五章博士学位论文复制比的检测及其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为了加强法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严
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决定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等检测系统对博士学位论文复制比进行检测。
所有在法学院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
符合本规定的复制比,作为论文提交预答辩、答辩以及向图书馆提交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工作,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检测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外审前及答辩前进行。
(需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测)
博士生最迟应在外审前一周进行学位论文的检测。
第二阶段: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进行。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一周进行学位论文(归档文稿)的抽查检测。
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复制比的检测处理意见根据检测阶段的不同处理如下:
(一)第一阶段检测的处理意见:
1.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20%,由导师组决定是否参加答辩;
2.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30%(含30%)之间,由研究生和导师写出书面说明,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参加答辩。
拟参加答辩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再次检测文字重合比≤20%方可。
3.文字重合百分比>30%,本学期不参加答辩,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第二阶段检测的处理意见:
1.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20%,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2.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30%(含30%)之间,由研究生和导师写出书面说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再次检测文字重合比≤20%方可。
3.文字重合百分比>30%,本学期不授予学位,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答辩,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出现较大争议的论文,须由申请人本人和指导教师作出书面说明,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裁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查后方能进行论文外审或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系统所得出的检测结果,仅有参考价值,只能作为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辅助工具,不能完全依赖系统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最终必须根据专家组人工鉴定得出准确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