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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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xxxEPC项目经理部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必须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环保管理部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分离”和“五个到位”的基本原则,持续推进“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1247综合管理理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全员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证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章体系架构、监督机构及权责
第一条项目部对职业健康安全实行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监管模式,并依据项目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严重程度,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所从事业务内容的变化实时调整。

第二条项目部应当成立以项目主要责任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职业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
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的人力资源、施工、经营、技术、物设、财务、监察、行政及党政工团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各部门应落实本业务范围内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控措施,承担本业务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项目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和义务,杜绝“三违”现象,并接受企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项目部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

关于安全总监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项目安全环保管理部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协调、评价。

第七条项目部在负责的业务范围内,相对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广大职工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资格,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九条项目工会依法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保障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项目部必须定期收集更新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标准,并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编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部门、责任人员和教育培训、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更新完善相关内容,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项目部应当将劳务用工纳入项目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按规定对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与本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各项专业业务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执业资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清单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标准,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有关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上级或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属于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力度,严格职业健康安全考核。

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横向应覆盖各部门各岗位,纵向应覆盖所有所属单位,考核结果应与各部门负责人、各岗位经营绩效
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明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对机械设备进行验收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机械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机械设备报废后必须履行注销手续的必须严格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行业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规定,并应当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或实施细则,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经
过论证和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项目部必须直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务用工由项目部统一发放、管理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或出租的法人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同时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生产区、办公区、员工宿舍应当分区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同时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的出口。

危险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从业人员有权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不得因从业人员对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提高应对各类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条发生各类事故、事件后,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总结教训,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查思想:认真检查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认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制度:认真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执行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查隐患:严格检查施工生产现场隐患和危险因素以及整改指令的落实情况。

(四)查事故处理:检查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处理。

(五)查管理:认真检查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制订与执行情况;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班组职业
健康安全活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应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或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巡查。

项目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由项目负责人带队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并召开安全会议开展隐患分析及整改等工作。

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进行日常职业健康安全巡查和重点部位跟班检查。

工区、班组要坚持做好班前、班中、班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由工区、班组的负责人以及技术员、安全员负责检查。

重点检查工区、班组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执行技术规范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施工现场及其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

项目部应根据生产经营形势、季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够当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

不能立即解决的,检查人员要签发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隐患整改指令书(附件1),限期整改。

接到指令书的单位,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包括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四十九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应按次留存检查表、指令书和整改回复、验证资料,并建档管理。

第五十条评分应采用扣减分值的方法,扣减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检查项的应得分值。

现场不存在的项不打分。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标准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评分表(附件2)中的各项标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安全环保管理部是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在业务范围内协助人事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十四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现场救援组织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实施,并满足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十七条项目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项目部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八条公司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五)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项目部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以及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十条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五)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

(六)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十二条从业人员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级和班组级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十三条项目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必须保证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六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再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六十七条项目部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六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七十条项目部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违反安全规定接受处罚后的强制培训除外)。

第七十一条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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