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会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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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会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 坚持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学校工会工作。

三、议事决策范围
1. 工会组织建设;
2. 工会经费收支;
3. 教职工福利待遇;
4. 教职工权益保障;
5. 教职工文体活动;
6. 学校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事项;
7. 其他应由工会议事决策的事项。

四、议事决策程序
1. 提案:教职工或工会委员会可以提出议题,形成提案,提案应明确议题内容、背景、目的和预期效果。

2. 研究讨论:工会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工会全体会议讨论。

3. 表决:工会全体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半数视为通过。

4. 公示:表决通过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向全体教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5. 实施: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

五、议事决策纪律
1.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工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2. 参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3.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不得干扰会议正常进行;
4. 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 工会委员会应加强对会议决策的执行监督,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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