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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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
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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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要求,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提升道路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
重要体现,是深化道路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服务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的工作原则是合并项目、减轻负担,依法履职、确保安全,开放市场、改进服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第四条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结果互认、推进四个统一、推行四项服务、加强四个监管。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增强部门协同,加强计量认证、系统联网及检验检测数据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我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第二章结果互认
第七条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合并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技术性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
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对货车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并出具评定结论,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再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
第八条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第九条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完成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应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要求一并存档,原车辆技术档案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建成后按照规定上传。
第十条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项服务能力,逐步实现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不得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
第三章检验检测周期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
货车10年以内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应在同月完成,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
第十三条对于检验检测周期尚不一致的货车,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检验检测周期调整工作,调整方法如下:年审日期早于年检日期的货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综合性能检测时对涉及安全的项目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只对剩余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年审有效期签注至本年度年检有效期。
年检日期早于年审日期的货车,各地要引导货车提前年审,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综合性能检测时对涉及安全的项目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只对剩余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年审有效期签注至下年度年检有效期。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和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取得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准予依法开展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整合服务流程,优化企业系统,完善场地标识,不断改进车主检车服务体验。
第十八条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遵守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综检联网及异地检测
第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的组织建设,在实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基础上,加快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
第二十条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推进综检联网工作,逐步实现对省内综检业务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启用后,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合格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入网,系统对接的相关技术参数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我省普通货运车辆可在省内任意一家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综检业务,无需办理异地检验检测委托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省普通货运车辆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送检
人员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资质认定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六章联网审验及异地年审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推进综检联网建设,加强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和资源整合,按照规定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系统对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普通货运车辆的省内联网审验和异地年审业务。
异地年审业务暂不改变原有管理程序和责任边界,其审验机关仍为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相关审验材料及数据信息通过联网系统和运政系统提交、审验和返回。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
第二十七条普通货运车辆应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年审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年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鼓励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车辆自助审验终端设备,在货运从业人员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后,一站式办理年审业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将辖区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安全技术检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信息、认证证书编号、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方便车主查询和就近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可开展车辆年检年审业务的办理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网点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地有关检验检测改革政策疑惑和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查实违规行为、决定不予采信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推进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建设,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进行监督检查,对计量认证证书过期或计量认证能力不能满足业务要求的,相关部门停止采信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各地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业务大厅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实际检测项目分项收费,确保取消重复收费、减轻检验检测费用的改革目标落到实处,严禁借检验检测改革的名义提升收费标准,严禁以降低检测服务质量或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搞恶性竞争承揽业务。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同时抄报同级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被撤销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等责任人员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货运车辆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以外的其他检测项目参见附件,相关报告式样和车辆技术等级证明等参照原式样。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