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终孔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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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实施细则
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勘察行业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勘察劳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勘察外业质量,适应全国勘察行业的新形势、新要求,逐步接轨“智慧住建-勘察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及《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1065-2009)等现行相关勘察规范、规程、《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自律公约》签订的会员单位在温州市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终孔验收组织及实施方式
第三条(原第三条)工程勘察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对在温州市勘察设计管理网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的所有勘察项目进行外业终孔质量验收,并对勘察外业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勘察项目终孔质量验收合格书。
第四条(原第三条)钻探孔数超出10个的所有项目进行现场终孔验收,其项目负责人在外业钻机退场前3个工作日向专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委会负责登记并及时转告当月值班组组长,安排现场终孔验收工作。
第五条(原第六条)现场施工环境条件特殊且岩芯保存困难(水上、道路及边施工边勘察等岩芯保存困难项目)和钻探孔数未超过10个项目(以下简称为特殊项目),应及时向专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专委会负责登记并及时转告当月值班组组长,以便做好外业资料(包括彩色岩芯照片)核查或现场抽查工作。
第六条(原第六条)值班组长根据验收工作量,统筹按排若干验收小组,保证项目终孔验收及时完成。
第七条(原第七条)值班组长每天依据项目地点和上报顺序,合理安排项目终孔验收顺序,并将验收时间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原第六条)勘探孔数未超过50个的勘察项目,原则上进行一次性终孔验收;勘探孔数超过50个的勘察项目,需分批次进行终孔验收的,每次终孔验收孔数50个左右。
第九条(原第八条)验收组成员与受验收单位应采取回避制度,轮值会员单位的验收项目由下月轮值会员单位按要求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终孔验收。
第十条(原第九条)组织终孔验收时,应满足规定要求:
(1)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到位。
(2)准备齐全勘察纲要(附清晰、完整的勘探孔布置平面图,勘探孔间距要求说明)、待验收的所有钻孔原始记录和岩芯采取率核查表。
(3)待验收的各钻孔岩芯应按统一的长度(1.0m)摆放整齐。
不同岩土层(与记录表一致)在分层位置应标注明确,摆放深度与实际深度吻合。
岩芯标签上应标明岩性名称、分层位置、层厚及采取率。
(4)粘性土(含软土,下同)类岩芯应对半剖开。
(5)砂土、碎石土和强风化层应摆放在直径不小于90mm的PVC半合管中。
(6)验收时应在钻孔标识牌上清晰填写:勘察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程编号、钻孔号、钻孔深度等信息。
第十一条(原第十条)终孔验收方式及流程:
(1)验收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将勘察纲要、安全、技术交底、外业原始记录资料、勘察项目岩芯采取率核查情况一览表(附表一)及时提交验收组长,并介绍待验收项目的总体情况。
(2)、验收组了解项目情况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指引验收组成员到验收项目工地,并引领验收组成员进行逐孔验收。
(3)、验收组成员逐孔拍摄清晰的彩色岩芯照片,如实、准确、完整的填写《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见附表二),并按验收细则要求确定检查结论;同时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在《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4)、验收组组长应在离开现场前将《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电子
文件发至专委会网上,在检查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完成的所有验收钻孔的清晰岩芯照片电子文件发至专委会网上。
(5)、特殊项目每孔终孔时,项目负责或现场负责人应按本细则要求的标准及时上传全孔清晰完整岩芯彩色照片至值班组长,组长及时将岩芯照片发给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成员逐孔对岩芯照片如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见附表2),同时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在《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6)值班组长视情况对特殊项目进行过程检查或抽查,具体要求与现场终孔验收的过程和方式一致。
第十二条(原第十一条)专委会将各项目的检查结果(含彩色岩芯照片)至少应存储至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结束。
在存储期间,各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均可向专委会查阅相关结果材料。
第十三条(原第十二条)值班组长每周周三前按周公布上周检查情况,在下一个月第3个工作日内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并公示,并与下任值班组长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增加)验收结束,被检查单位对验收结果无异议,验收组应对中风化基岩岩芯和碎石土岩芯采用红色、不易清洗的油漆喷涂。
第三章终孔验收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原第十三条)终孔验收结论中若发现有下列违反质量要求的行为之一的,责成会员单位予以整改,每项扣减质量信誉分5分。
(1)无勘察纲要;
(2)无技术交底;
(3)无安全交底;
(4)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不到现场或不配合的。
第十六条(增加)对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终孔验收发现勘探孔(轮廓线内任何2孔)布置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30米时,按所需要增补的勘探孔数、每孔扣除信誉分5分。
第十七条(原第十四条)终孔验收结论中若发现有下列违反质量要求的行为之一的,责成会员单位予以整改,按下列规定扣减质量信誉分。
(1)岩芯摆放未按照深度每米排列,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1.0分;
(2)岩性分层处应放置分层标牌,钻孔岩芯无标识牌的,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1.0分;
(3)验收时未提供岩芯采取率核查表,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1.0分。
(4)验收时无法提供原始资料,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2.0分,并进行返工处理。
(5)岩土层深度位置与原始记录表不一致的,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 2.0分处理。
(6)砂土、碎石土和强风化层,未应摆放在直径不小于90mm的PVC半合管中,按每孔每类土扣减信誉分1.0分处理。
第十八条(原第十五条)终孔验收时若发现钻孔岩芯不满足规范要求,按下列规定扣减质量信誉分或返工,返工时按终孔验收要求的标准及时上传全孔清晰完整岩芯彩色照片,并保存照片备查。
终孔验收时应按逐孔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粘性土(含软土):取芯率89%~70%,予以质量警告;取芯率69%~55%,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1分;取芯率54%~45%,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3分;采取率低于45%,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要求返工处理。
(2)粉土、砂土及其与粘性土的混合土、互(夹)层土、全风化基层:取芯率65%~50%,予以质量警告;取芯率49%~35%、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1分;取芯率34%~25%,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3分;取芯率低于25%、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要求返工处理。
(3)碎石类土、强风化基岩:取芯率45%~35%,予以质量警告;取芯率34%~25%,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1分;取芯率24%~20%,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3分;取芯率低于20%,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要求返工处理。
(4)中风化基岩:取芯率69%~55%,予以质量警告;取芯率54%~40%、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1分;取芯率39%~30%、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3分;取芯率低于30%、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要求返工处理。
(5)层厚不小于1.0m的岩土层(表部填土除外)未见岩芯,按每孔每层发生一次扣减质量信誉分1分。
(6)同一个孔有多层岩土层采取率核查后需要扣减信誉分时,其所扣减信誉分是每孔每一层累计扣减信誉分总和。
第十九条(增加)勘察项目岩芯采取率核查情况一览表(附表1)中,岩芯采取率的分层核查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确定的各类土层,其连续沉积的同一类土可合并为一类土核算采取率;如有分层变化不连续的各类土,应分别按层单独核算岩芯采取率。
⑵对碎石类土、强风化岩层的取芯率现场核查时,严格按不小于90mm的PVC管对半剖开后,归拢、填平后计算岩芯长度及采取率。
第二十条(原十六条)经查实存在钻孔未施工、钻孔原始资料及岩芯造假情况的,责成会员单位予以对造假钻孔重新施工,并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10分。
第二十一条(原十七条)若有项目未申请终孔验收或虚报工作量逃避终孔验收、质量监督的,责成该项目所有勘察孔重新施工,并对该会员单位扣质量信誉分20分处理,并予以上报。
若因条件限制难以进行重新施工,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5分、单个项目合计扣减质量信誉分不大于50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增加)有静探孔的勘察项目在验收组进行终孔验收前,应将每孔静探成果原始曲线图上传至值班组长,组长及时将原始资料发给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成员逐孔如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附表2),同时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在《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原十七条)按本验收细则要求返工处理的钻孔,经验收人员核查未进行返工,按每孔扣减质量信誉分10分、单个项目合计扣减质量信誉
分不大于50分。
第二十四条(原十八条)会员单位若有单个项目存在累计扣减质量信誉分超出50分或一个月累计扣减质量信誉分超出60分的,专委会应依据自律公约规定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后续项目的勘察外业进行全过程旁站,促使其勘察外业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值班人员、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监督
(第二章和第四章部分内容合并编写成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原第五条)为了加强监督、提升各会员单位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专委会实行每月3个会员单位轮流值班制,3家会员单位的组合由专委会按公平、公正原则抽签确定。
若有会员单位提出申请,专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微调。
第二十六条(原第五条)值班人员由值班单位的行政或技术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专委会选举产生,值班组全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终孔验收的一切事务。
第二十七条(原第五条)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可提出申请自愿放弃值班和参加终孔验收时,需要增加值班和验收的人员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单位按顺序轮流原则安排,并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原第四条)专委会成立终孔验收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必须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原第五条)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其中组长1人、成员2人,原则上均来自轮值会员单位技术人员,其中:验收组长为专家库中专家,并由值班会员单位轮流担任,组员可由值班会员单位的助工及以上职称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增加)专委会成立终孔验收质量监督组,质量监督组组长由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质量监督组专家由其他会员单位具有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负责人组成,监督和核查按参照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增加)值班组和验收组未按本细则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经专委会质量监督组核查、专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验收组有严重弄虚作假事宜,验收组长单位扣除信誉分20分,验收成员单位扣除信誉分15分,并通报批评,并废止该验收组所有成员的验收资格。
第三十二条(增加)值班组或验收组成员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应在3天内向专委会提出申诉。
经过不少于三分之二会员单位同意,可撤销处罚结果。
第三十三条(原二十一条)被投诉的值班组和验收小组应自觉配合专委会检查组的调查,并提供检查组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不配合调查。
经专委会认定对调查拒绝或不配合的值班组和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各扣除信誉分5分。
专委会应对举报和投诉单位或举报人予以保密,并采取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原第二十三条)终孔验收小组受专委会当月值班组的委派,接受值班组的监督和管理,值班组接受广大会员和专委会的监督。
第五章终孔验收检查的监督与申诉(原第四章内容)第三十五条(原第十九条)会员单位认为验收结果有弄虚作假等涉嫌违反本检查细则公约规定行为的,应在3天内将情况向专委会投诉,其它成员不得干涉专委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增加)专委会接到会员单位投诉后,质量监督组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若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专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长由质量监督组组长担任,并采取轮流回避制度。
调查工作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经核查情况属实,严格按本检查细则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增加)受投诉的会员单位应按照值班组和质量监督组的调查结果意见进行整改;若需重新施工钻孔予以核实的,该会员单位应及时完成,专委会派员进行旁证工作。
经现场复核情况属实的,复核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投诉的会员负责;不属实的,复核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专委会全体会员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增加)严禁恶意投诉。
如恶意投诉,专委会严肃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原第二十一条)被投诉的会员单位应自觉配合检查组的调查,并提供检查组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不配合调查。
值班组长、专委会应对举报单位或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原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对验收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验收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月值班组提交复议的申请。
当月值班组应在收到复议的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值班组复议同意重新进行终孔验收的,值班组应及时组织完成,并进行完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原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对值班组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向专委会提交复议的书面申请,专委会质量监督组组织专家予以调查后研究确定处理结果。
专家由专委会从专家库中抽签确定,专家组长由主任单位或副主任单位专家担任。
第四十二条(原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对质量监督组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向专委会提交复议的书面申请,专委会组织全体会员单位研究确定,如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会员单位同意质量监督组意见,会员单位严格遵守处理结果,如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会员单位不同意质量监督组意见,撤销会员单位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增加)会员单位拒绝执行验收细则处理结果,专委会组织全体会员单位研究确定,如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会员单位同意,将该会员单位事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原二十六条)当有3家以上(含)会员单位一致认为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单位(包括质量监督组组长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涉嫌违反本检查细则公约规定行为的,可随机抽取其正在进行外业施工勘察项目,在专委会专家库中按回避原则抽取3位以上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处理方式与日常检查的要求一致。
第四十五条(原二十二条)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应带头起表率作用,按本细则要求做好勘察项目外业质量自律和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主任(包括副主
任)单位的勘察项目的终孔验收,各月的值班组可邀请其他会员单位技术专家共同参与验收,检查结果和处理方式与日常检查的要求一致。
第四十六条(原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不及时、不进行有效整改时,由专委会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原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增加)按本办法要求对勘察外业验收合格的项目,专委会出具勘察项目终孔质量验收合格书(附件3),并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备资料。
第四十八条(增加)对于非会员单位,若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参与终孔验收,专委会按本办法要求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验收,质量合格的出具终孔质量验收合格书;如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向主管部门汇报验收结果。
第四十九条(原二十八条)本办法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需经专委会主任会议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条(原二十九条)本办法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1:勘察项目岩芯采取率核查情况一览表
附表2: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汇总表(修改)
附表1 勘察项目岩芯采取率核查情况汇总表
项目负责:现场负责:开工时间:完工时间:终孔验收专家:终孔验收时间:
11
附表2 工程勘察外业终孔验收检查表
验收人员:检查时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