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备案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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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备案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管理医疗质量,确保医疗秩序和安全,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中医备案诊所的基本管理
第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展医疗活动。

第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保持诚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编造虚假病例或误导患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设立完善的医疗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诊疗记录,确保医务人员合法行医。

第七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医疗质量。

第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遵守患者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巡查和评审,确保医疗设施设备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开展医疗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医疗拒误能力。

第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利益,降低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发生。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选聘具备相应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考核评定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
技术考核,激励医务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轮岗制度,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医德医风,严格管理医务人
员的行为规范,约束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

第十七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
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诊所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管理机制,记录医务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检查
结果,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健康保障制度,为医务人员购买健康保险和工伤
保险,确保医务人员的权益和福利。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预约挂号和就诊制度,依法办理患者就诊手续,确保医疗
服务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诊疗服务制度,按照规定为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控制度,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宣教,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二十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诊断治疗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确保医
疗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配送和使用,遵守药品管理法规,确保用药安全和疗效。

第二十五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诊断治疗监管制度,对开展的医疗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隐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病例管理和统计制度,对患者的病例进行记录和分析,
为医疗质量评估和案例研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依法保护患者权益,解决医疗纠纷,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确保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五章安全保障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地震防护和应急救援制度,开展地震和应急演练,提高
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制度,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和数据加密,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三十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及时维修和更新医疗设备,确保医疗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各方面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接受政府监督和监管,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抽查和检查,依
法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接受专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患者意见,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主动提出改进建议和调整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中医备案诊所负责人研究制定,并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第三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中医备案诊所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对医
疗服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中医备案诊所负责人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中医备案诊所备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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