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2009年6月2日上午9:30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避税和偷税很容易混淆,如何区分呢?
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避税的范围仅包括转让定价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四项内容。

避税是指通过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手段少缴税的行为。

偷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的定义。

避税和偷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对于避税补征的税款,2008年1月1号以后加收利息,对于偷税补征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此外,对于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净值似乎不包括股东的留存收益。

如果这样,可能对此部分收益导致双重征税。

国税发[1997]71号中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额应排除留存收益,现在是否仍能适用?
答: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确认问题,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情形,在税务处理上关键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问:关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
料?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根据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申报义务,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都是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较短,自然无需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问:“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
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答: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

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问:您好! 我们是某外国企业,在广西设立了一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准备将其49%的股份转让给广州某一企业。

因此就以下纳税问题进行咨询:1)我们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应该由广西的企业在广西税局代扣缴还是由广州企业在广州税局代扣缴?
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广西还是广州的税局申请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

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答: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

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答: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前提是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

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

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问: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的税种不属于此次解答的范围,请咨询税务总局有关司局,抱歉。

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资料:(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
的规定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因此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以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2009年4月24日9: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将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汇总纳税、税前扣除、境外所得抵免以及优惠政策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

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发文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

问:请问:新的资产折旧摊纳税调整销明细表中的折旧、摊销年限,若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五年的固定资产,而会计上是按六至八年,会计比税法计提的折旧少,此种情况需要作纳税调减吗?
答:可以。

但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问:我是非法人省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上面有集团公司(一级),下面有市分公司(三级机构),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给省分公司出具分批表,省分就地预缴。

请问市分公司如何操作?(实际情况是有的市分只申报了所得税预缴表,而有的市分主管局连申报表也不要了,到底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请问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为独立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如果是,则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主表第37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20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进行所得税进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


据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汇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7行。

问: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应该怎样汇算清缴?还是继续适用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吗?有没有更新的文件出台?是不是和预缴一样,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按不同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问:同一省内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问题: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无要求,目前不知各地税务局如何执行的?
答: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问: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
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

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问:您好,我公司是设在长沙市高新区,由留美大学生创立的一家企业,今年我司申请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是无偿资助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我司对这笔钱作了专项应付款管理,但是长沙高新区税务局专管员要求我们对这笔补助交纳所得税,我司认为既然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且由国家指定用途,应该属于不征税收入,湖南省甚至网上多家企业对这部分补助需征税有疑义,急盼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鼓励本地企业技术创新所拨付的专项基金税务处理问题,总局和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不久将会有个明确的意见。

谢谢!
问:我公司为人造板制造公司,是以次小薪材和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

请问一下缪司长,我公司符合财税[2008]117号文件优惠条件?如果符合,能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吗?
答:请按照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如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修订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08年12月9日15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修订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国务院近期确定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问: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基于什么考虑?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
答:这个问题我们是这么考虑的。

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迅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延伸,我国也深受其累,因为我国很大的经济组成成分是靠出口,所以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看如何采取措施,能够迅速地消除这些影响。

在这种环境下,我们也准备要在明年1月1日把增值税转型推出来,以前我们是生产型增值税,是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实现这个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我们大概算了一下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

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我们这次实施的具体内容和方案是这样的。

从明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含在我们所说的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同时,以前我们对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要退税的,为了配套这项改革,我们要取消这两项政策,同时增值税改革后一般人增值税降低了,所以我们要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以前工业的是6%、商业的是4%,这次统一降低到3%。

另外,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问:东北和中部等地区目前正在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请问,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与上述试点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2004年7月1日在我国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像装备制造、石油石化等八大行业进行了刚才所讲的购进机器设备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2007年7月1日又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推进了这项改革,圈定的是八个行业,也就是电力业、采掘业等八个行业;2008年7月1日,我们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把这项改革在以上这些地区进行试点,除了重灾区以外的其他地方试点内容就是对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可以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度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之内进行退税,没有抵扣完的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进行抵扣。

现在要实行的新的办法和试点办法相比又有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再采用以前的退税办法,而是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是一样的,按照正常的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所有地区全面推开后取消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以前并非很公平,因为有的行业有、有的行业没有,有的地区有、有的地区没有,而这次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了;三是以前试点办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税再进行退税,而这次是全部统一抵扣,无论增值税额有没有新增的,这次都直接抵扣了,这样企业在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缴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问: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是否还要下发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文件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

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便利征收和纳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

目前,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将于近期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情况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税务机关将如何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小型企业是否会
出台相应的增值税政策措施?
答: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来说税负肯定是降低了,不仅是降低了,而且是合理了。

从增值税管理来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核心,今后我们税务机关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