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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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制度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应急处置并举、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单位应急指挥部设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人员组成。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负责单位的应急工作领导、指挥、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及值班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制度能够有效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求,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程序和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演练,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资源保障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和救灾救助的物资供应。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志愿者队和专业抢险抢救队。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更新制度,确保物资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应急培训和教育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模拟救援和紧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当定期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专家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第六章应急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化系统,包括应急通讯、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应急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保密性和可靠性,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新维护。
第七章应急督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督查与评估机制,不定期开展应急工作的督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应急督查与评估包括对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的督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应急指挥部。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应急秩序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应急指挥部,如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由应急指挥部提交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其他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此制度为依据,本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完善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