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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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XX公司公务出差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性质
公司各部门公务出差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并按照要求填写《出差审批表》(已有书面审批文件的除外)。
出差期间严禁绕道旅行或探亲,其绕道所发生的差旅费完全由本人承担。
差旅费含城际交通费、市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属于该范畴的需另提供正式发票分开列明报销)。
其中:往返路费含出发地至出差目的地的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客车票以及往返机场、车站交通费用、改(退)票费、保险费、行李托运费;住宿费包括正常房间费用(含早),其他费用如电话、洗衣、娱乐、食品、保健等金额不得计入住宿费用;市区交通费、伙食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原则,其中伙食费无须提供费用票据。
第四条差旅借款
公司员工出差预借的差旅费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原则上每次不突破人民币伍仟元/人,由财务部根据《出差审批表》或公司领导签批过的其他材料审批。
第五条办理报销
(一)公司员工出差任务审批与费用报销审批原则上应由同一公司领导签批。
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十个工作日内凭《出差审批表》或公司领导签批过的其它材料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清账手续。
(二)如出差前预借差旅费的,逾期办理在一个月以内的,每天按预借差旅费金额的3‰承担滞纳金,由财务部直接从报销费用中扣减;逾期办理超过一个月且无正当理由的,则由财务部从其工资里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和应承担的滞纳金。
(滞纳金从出差返回后第十一个工作日起计算)第六条住宿、伙食及交通补贴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住宿费标准(单位:元/间夜)
1. 其余特区、省会、开放城市具体包括:特区(珠海、汕头、海南),各省省会(除广州),沿海开放城市(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烟台、威海、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及重庆直辖市。
2. 公务出差人员实际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费用自理,实际支出低于上述标准的按节约部分30%奖励(不含由外单位承担住宿费及无法提供正式住宿发票的情形)。
3. 两人以上同性别员工出差,要求采取合住方式或每两人住宿费合计不超过住宿费的双人标准。
当享受不同标准的两人合住的,以较低的双人标准为准。
4. 公司员工公务出差住宿应首选集团所属酒店,根据双方协议价结算,不再享受差价节约奖励。
5.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上述限额需事先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伙食及交通费补贴限额标准(单位:元/天)
1. 公务出差期间的伙食费按标准包干补贴。
2. 公务出差期间的交通费在补贴限额内按提供相应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且出差地乘坐机场至市区的往返巴士、地铁、公交、的士等交通费用可凭票在限额双程60元(含)内报销。
公司领导出差发生的交通费,凭有效的交通票据按实报销。
3. 由接待单位负责公务出差员工用餐费用,不再报销伙食补贴。
4. 由接待单位安排接送公务出差员工,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5. 自备车辆至异地公务出差的,随车人员不得报销交通费用;专职司机按0.2元/公里予以交通补贴。
第七条会议及培训
(一)公司员工参加异地会议及十五日(含)以内的短期培训,如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实报销,住宿期间电话费等其他杂费自理;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上述规定标准内报支。
如接待单位提供免费食、宿,不再报销住宿费用和享受伙食补贴。
(二)公司员工参加异地会议及培训一律不报销市区交通费用,仅凭票在限额双程60元(含)内报销机场至市区的往返交通费。
第八条自驾车辆公务出差
公司员工因公赴省内出差需自驾车辆的,按照《集团厦门地区人员因公长途自驾车辆补贴办法》执行。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
公司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及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的机票费用报销时,应提供纸质机票(或电子客票)和出票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
未按上述要求购票或提供相关凭据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十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解释及修订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1: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