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合作办学证明信(中文)-word范文模板 (9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合作办学证明信(中文)
篇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说明(201X年2月1日版)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说明(201X年2月1日版)
受中国驻美国各使(领)馆教育处(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下称“纽
约中心”)负责办理全美各领区留学人员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下简
称《回国证明》)的咨询与初审工作。

为了方便留学人员申请《回国证明》,
现将有关办理办法、申请材料及申请程序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持 F1、J1签证来美在美国正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
学位(学历),持其它签证(绿卡除外)来美在美国正规高等学校攻读并获得
学位,并在美居住满6个月的留学人员,学习或研究结束后,确定回国定居前,均可申请办理《回国证明》,除上述情况之外,均不办理。

曾以留学人员身份赴美学习进修,现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国籍)者,不
符合《回国证明》开具资格,可向学校所在领区教育处(组)联系咨询办理
《留学经历证明》。

二、申请材料(点击材料名称可查看样本)
1、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和本次来美留学期间的第一次入境签证页复印件及抵美入境章复印件,请用红笔圈出(如更换过护照,第一次入境签证页应该在
旧护照上)。

(详见常见问答第5条)
2、(“白卡”)复印件和回国单程机票复印件。

已回国人员请提供复印件,请
用红笔圈出。

(详见常见问答第7、13条)
3、本次来美留学期间各阶段签证表复印件,如表、表(原表)或797A/B表等。

在同一学习阶段,由于延长或缩短学习时间,更换过签证表(签证表开始时间
相同)的,只需提供最后一份。

(详见常见问答第6条)
4、本次来美留学期间各阶段学习证明。

攻读学位人员请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持其它签证类型(绿卡除外)攻读并获得学位者还需提供美方学校出具的官方
成绩单原件(需要密封);博士后、访问学者或其它留学人员,请提供美方导
师证明信原件,或美方学校/单位的证明信原件,或美方学校正式聘书复印件;高级研究学者请提供美方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原件,证明信需注明Associate Professor/Senior Scientist 或以上职称。

(具体证明信要求请见常见问答第8-10条)
5、通过合作办学项目、交流项目或自费联合培养项目的申请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中方学校出具的证明信复印件;非上述情况,但攻读学位期限较
短者(如,3年之内获得本科学位等),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美方学
校出具的含转学分情况官方成绩单。

(具体证明信要求请见常见问答第11-12条)。

6、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如下材料:
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抵美入境章复印件、导师证明信原件(在美攻读并获得学位
1
者,只需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回国单程机票及国家留学基金委/中科院公派
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如获得的美方学位证书为非英语文字,需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学位证书英语翻译件复印件,或学校英文毕业证明信原件,翻译件/证明信须明确获得学位日期及获得何种学位。

三、申请程序
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回国证明》,纽约中心开发了《回国证明》在线申请
系统。

申请程序如下:
1、新用户请点击新用户注册进行在线注册。

2、已注册用户请登陆纽约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登记系统。

3、在线完善个人信息后,填写并提交《回国证明》申请表。

4、打印确认信。

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后,纽约中心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信,请打印此确认信。

5、邮寄申请材料。

请将全部申请材料(确认信作首页)邮寄至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字样。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如下:
New York Service Center for Chinese Study Fellows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 10004
因申请人数众多,审核、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我中心不接受通过传真和/或电子邮件递交的申请材料,亦不接受预约、加急或上门办理。

四、审理周期
在线提交申请后,“纽约中心”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信,之后申请信息将
保留45天(确认信发出30天后,若还未收到材料,系统会发出提示邮件,再
次提醒申请人尽快提交申请材料),45天后仍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系统将自
动取消其申请,此后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亦不予保存。

故请在线提交申请后,
尽快邮寄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务必完整并一次性提交。

《回国证明》的审核办理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补充材料,更正信息和往返邮寄时间)。

申请材料寄到“纽约中心”后,需要3至5个工作日进行拆封、分类处理与录入系统,请耐心等待。

从在线提交申请至初审、复核及批准,每个审理环节结束时,“纽约中心”会将相关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反馈
给申请人;如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纽约中心”也会通过电子邮件及时通知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获批准后,“纽约中心”将《回国证明》邮寄至申
请人在线登记的邮寄地址,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人,请申请人注意查看电子
邮箱,申请人也可随时上网查询申请办理状态(网址是:)。

如遇留学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请,审核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中心会联系申请者
补充相应
2
证明材料。

五、《回国证明》的邮寄方式选择、邮资支付及更改回邮地址
目前《回国证明》在线申请系统在全美范围运行,中心将提供以下几种邮寄方
式供申请人选择:
1、美国境内Express Mail(Over Night)(夏威夷、阿拉斯加和波多黎各地
区无此项服务,不提供P.O.BOX服务,请选择美国境内Priority Mail服务)
2、美国境内Priority Mail(4-5个工作日)
3、中国境内Express Mail(3-5个工作日)(请务必在系统内填写中国收件
人的联系电话,并确保在您申请材料寄出后45天之内有人签收邮件。

连续5天无法联系到收件人的邮件将被快递公司退回。


邮资支付方式有2种:
1、信用卡支付。

(中国银联卡用户,请确认带有VISA或MasterCard标志)
2、Money Order支付。

请将Money Order夹在申请材料的首页一起邮寄至我们
中心。

为了更方便快捷的支付邮资,中心建议使用信用卡直接在线支付。

选择Money Order支付的申请人,请按照系统提示的邮资在邮局或银行购买Money Order,支付抬头请写New York Service Center,并在Money Order上注明您的姓名
和护照号码。

我们强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回国证明》申请前再次检查回邮地址是否正确,
并且尽量保持回邮地址不做改动。

六、联系方式
留学回国人员请详细阅读申请说明,并参阅下面的“常见问题解答”,力求全面、清楚、准确地了解申请要求。

如仍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纽
约中心”咨询。

电子邮箱:hgzm@
传真:+1(212)248-2093
咨询专线:+1(212)835-5526
如您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欢迎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总裁反映,总裁信箱:
president@
七、申请《回国证明》常见问答
1、我结束在美学习后已回国工作多年,能否申请《回国证明》?
已回国人员但未办理《回国证明》的,可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如果回国超过两年,只能提供《回国证明》第一联。

3
注:给留学人员开具的《回国证明》共有两联,第一联由留学人员保留使用,
第二联由留学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使用。

2、留学期间有两段或多段留学经历,如何申请《回国证明》?
《回国证明》根据申请人最后一段留学经历开具,显示留学所在的单位名称、
留学身份、留学起止时间及获得学位等信息,其他留学经历均在《回国证明》
备注栏中进行表述。

备注栏最多可表述四段留学经历,如您在美留学经历超过
四段,您可自行选择其中四段申请开具《回国证明》。

3、何为本次来美留学各个留学经历?
留学人员之间的留学经历可能有所不同,说明如下:
A、留学人员在美连续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等多个学位。

攻读不同学位的时间段即为不同的留学经历。

B、留学人员在美获得博士学位后又进行一段时间的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和进行博士后研究(即不同留学身份)属于两个不同的留学经历。

C、留学人员在两所不同的大学先后进行访问研究(即不同留学院校),也为不同的留学经历。

D、在同一所学校攻读同一个学位,但留学期间有超过6个月的间隔,属于不连续的留学经历,视作不同的留学经历。

4、本次来美“居住时间”的时间概念是什么?何为第一次入境签证?
本次来美“居住时间”是指留学人员此次来美入境到离境的时间段,《回国证明》开具的时间按照申请者实际留学时间,即开始学习/研究到结束的时间段。

第一次入境签证是指申请人首次来美开始学习/研究之前,进入美国国境时所持的签证(Visa)。

5、我的留学首次入美签证找不到了,怎么办?
可用首次入境所用签证表(I-20或DS2019表等)复印件代替,并说明您未能
提供首次入境签证的具体原因,签证表上须有相应留学阶段的首次抵美入境章。

6、我留学时的签证表(I-20或者DS2019等签证表)找不到了,怎么办?
无法提供签证表的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说明原因,并提交学校代替签证表
证明信原件,证明信需注明申请人留学期间所持签证类型和就读专业/研究方向及学习/研究起止时间,学校官方抬头信纸开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联系方式。

7、我曾多次出入美国,有多份I-94卡复印件,请问需要哪个?
I-94卡复印件是指如果您现在在美,本次入境所获得的I-94卡复印件或电子
版I-94复印件(登陆:
传真:+1(212)248-2093
咨询专线:+1(212)835-5526
工作时间:9:00-5:00
如您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欢迎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总裁反映,总裁信箱:
president@
七、申请《回国证明》常见问答
1、我结束在美学习后已回国工作多年,能否申请《回国证明》?
已回国人员但未办理《回国证明》的,可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如果回国超过两年,只能提供《回国证明》第一联。

注:给留学人员开具的《回国证明》共有两联,第一联由留学人员保留使用,
第二联由留学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使用。

2、留学期间有两段或多段留学经历,如何申请《回国证明》?
《回国证明》根据申请人最后一段留学经历开具,显示留学所在的单位名称、
留学身份、留学起止时间及获得学位等信息,其他留学经历均在《回国证明》
备注栏中进行表述。

备注栏最多可表述四段留学经历,如您在美留学经历超过
四段,您可自行选择其中四段申请开具《回国证明》。

3、何为本次来美留学各个留学经历?
留学人员之间的留学经历可能有所不同,说明如下:
篇三:校教字〔201X〕号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首页
校教字?201X?31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
出国校际交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坚持开放办学,探索多渠道人才培养
模式,推动我校与国外高校开展学生校际交流,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X?43号),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出国校
际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本科生出国校际交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坚持开放办学,探索多渠道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我校与国外高校开展学生校际交流,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X?43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科生出国校际交流(以下简称“校际交流”)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协议,经我校选拔批准的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完成本科培养阶段
的部分学业,我校承认其在国外合作院校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校际交流包括“短期交流”和“联合培养”两大类,其中:
(一)短期交流
短期交流是指,我校在籍本科生根据校际交流协议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
般不超过一年的学习。

短期交流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参加实习、进
行毕业设计等。

(二)联合培养
联合培养是指,我校在籍本科生根据校际交流协议分别在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
学习,共同完成大学本科学业。

对于达到规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
位证书;并有机会申请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前的管理
第四条在出国前,校际交流学生执行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X?43号)及其他本科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为满足国外合作院校入学语言的要求,有意申请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由国际合作教育学院组织的语言培训。

(一)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可以选择在国际合作教育
学院进行学习,所获学分正常记载。

(二)学生参加国际合作教育学院组织的语言类课程培训,费用自理。

经学生
个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所获学分可以替代培养方案中通识教
育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为满足国外合作院校对课程学习的要求,在我校学习期间,我校会面向
有意申请联合培养的学生开设部分辅修课程,学生自愿参加,学习费用自理。

经学生个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所获学分可以替代培养方案中
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校际交流学生的选拔
第七条校际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由教务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际交流学生的选拔:
(一)所学专业与国外合作院校提供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若相同或相近专业报名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数量不足,可以在全校专业大类范
围内进行选拔。

(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合格。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

(四)满足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

第八条选拔程序
(一)学校公布校际交流相关信息。

(二)各院系根据校际交流计划组织本单位学生报名,依据基本选拔条件进
行初选,并将通过初选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院系组成的“校际交流学生选拔小组”,负责对通过院系初选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选拔。

第九条校际交流学生的出国手续及相关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合作
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办理。

签证事宜,在学校指导下,由学生个人或个人委托签证公司办理,费用自理。

能否获得签证涉及的因素很复杂,最终由有关国家移民局、驻中国使领馆决定。

第四章校际交流学生出国期间的管理
第十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在国外合作院校的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国
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负责与国
外合作院校紧密联系,并于每学年初一个月内将学生的上一学年成绩单翻译
成中文后报教务
处备案。

第十一条校际交流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

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所在院系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在我校学生成绩档案中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在校际交流期间,校际交流学生不参加我校的各类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按学生所在院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后,未经我校批准,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者,所获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术抄袭,考核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被国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五条校际交流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后,对于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向我校提出返校学习申请,经批准后,可于下一学期返校继续学习。

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在我校每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