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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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单位备用电源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防止因备用电源故障导致的停电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备用电源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UPS、逆变器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确保备用电源安全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单位领导负责备用电源安全管理的总体决策和监督实施。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备用电源的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电力调度部门负责备用电源的运行调度、监控和维护。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备用电源的日常使用、保养和应急处理。
第三章备用电源管理
第八条备用电源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质量。
第九条备用电源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
安装质量。
第十条备用电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检查等,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
第十一条备用电源应定期进行试验,包括负载试验、绝缘试验等,检验设备性能。
第十二条备用电源的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电力需求,合理配置备用电源容量,确保在主电源故障时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二)备用电源的运行参数应与主电源相匹配,避免因参数不匹配导致的设备损坏。
(三)备用电源的运行应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的设备故障。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备用电源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组织人员检查故障原因,排除故障。
(二)在故障排除前,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如调整负荷、启动备用电源等。
(三)故障排除后,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备用电源的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部门负责对备用电源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备用电源的日常使用、保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设备损坏、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
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备用电源设备清单
2. 备用电源维护保养计划
3. 备用电源故障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