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餐饮场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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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餐饮场所告知书
尊敬的餐饮场所申请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禁止或限制在下列场所建设餐饮场所:
一、无合法产权手续的场所,有合法产权手续但非商业功能的场所,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为商业功能的场所;
【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
二、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使用管道燃气的场所(使用电能的除外);或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但不符合燃气设计规范的瓶装液化气用气场所;
【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
四、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五、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六、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
米的。
【依据】上述四、五、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58号令)第八条。
说明事项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58号令)第八条,上述四、五、六条的规定不包括以下餐饮场所: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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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知悉上述要求,并自愿放弃并联选址指导服
签字:日期:
(有权签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