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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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6
•【字号】顺政发[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顺政发〔2010〕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13日第30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统筹并加强本区政府债务的管理,增强政府债务投融资管理的计划性,规范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包括:
区政府授权区属投融资平台(包括北京市顺义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
鑫浩投资中心、北京顺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举借,用于本区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债务资金。

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重点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的债务资金。

第三条成立顺义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工业和主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债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计划原则。

所有涉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每年的融资计划。

(二)风险控制原则。

各融资主体举借新债前需进行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落实融资资金的还款来源,控制融资风险。

(三)专款专用原则。

债务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人专账管理,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成本效益原则。

债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政府债务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每年的第四季度,拟申请使用下年度政府债务资金的各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根据自身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根据全区整体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本区融资和担保计划,融资和担保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立项。

本年度融资和担保计划以外的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通过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单位财务报表;
(四)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计划等情况;
项目立项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融资方式;
(二)举借政府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以区属投融资平台和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作为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需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需将原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合同应明确偿债责任人、偿债资金来源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国有企业作为担保主体的项目,应符合《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46号)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建设计划和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数额、用途、范围及进度相一致,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以区属投融资平台(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为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由区属投融资平台设立共管账户管理,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使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预算由区政府批准;项目竣工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报区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核小组审定。

第四章政府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设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并负责制定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当年需由区政府偿还的政府债务资金,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偿债计划拨付区属投融资平台代为偿还本息。

第十四条对于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不足以偿还当年的政府债务总额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动用偿债准备金偿还。

第十五条当年需由用款单位偿还的债务资金,由用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及时、足额的偿还本息。

第五章政府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经济功能区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借款的,除接受区融资担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监管外,同时纳入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监管体系,履行本办法中的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对政府债务资金的拨付、使用、偿还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和日常协调,区属投融资平台、其他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每月向区财政局报送台账、项目进展情况。

区财政局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提交政府债务综合情况报告,对政
府债务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债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属投融资平台、其他融资主体及担保公司应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债务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领导小组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用款单位,暂停其政府债务资金提款权,限期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用款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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