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7
•【字号】白政发〔2005〕38号
•【施行日期】200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

白政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当地供水企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白城市区的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楼房高度在四层以上(含四层)或者楼房高度在12米以上(含12米)的,必须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泵房)必须是设置在地上的专用房屋,其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应当采用封闭式、无负压水罐。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采用封闭式、无负压水罐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其逐步改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接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当地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按国家有关规定送至当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不能间断供水,确保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应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次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无故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用户应就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时间、方式等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对原有楼房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合格,造成居民用水困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发现水质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同时报告当地建设、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共同查清原因,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供水。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承揽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不具备自检能力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对情节严重、需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