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等活动。
3.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查
1.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仓库的场地证明及平面布局图;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2.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更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
4.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经营者应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使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
1. 食品经营者因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主体资格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经
营许可证内容的,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食品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延续期间的经营计划及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原发证部门应在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撤销与注销
1.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1)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依法应当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 食品经营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责任
1. 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手续的;
(2)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3)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六、信息公示与公开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
2.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并确保其清晰可见。
3. 食品经营者应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许可类别、项目、有效期等,以便消费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七、档案管理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等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以备查验。
八、培训与指导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食品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九、应急处理
1. 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食品经营者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投诉举报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十一、评估与考核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管理效能。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考核,确保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十二、激励机制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食品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食品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食品经营者连续多年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以享受简化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优先办理变更和延续等优惠政策。
十三、宣传教育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2.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2. 食品经营者应关注国际食品安全动态,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十五、争议解决
1. 食品经营者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2. 当协商、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十六、责任追究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 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通过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程序,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构建起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通过信息公示、培训指导、应急处理、投诉举报、评估考核、激励机制、宣传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措施,全面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本制度的实施,将有力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