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例(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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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例(最新7篇)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一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
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
“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
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篇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
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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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合同法注释本。
编辑本段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正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盼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卧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篇四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
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
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新劳动合同法离职规定篇五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篇六
劳动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项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2、本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
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2)
发布时间:20xx-04-14来源:劳动合同范本手机版
3、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
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