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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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27
•【字号】晋保监函[2011]85号
•【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保监函〔2011〕85号2011年7月27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监管效率,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现就申报和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申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银邮类机构
银邮类机构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代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到
***********************(格式见附表1);
3、银邮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表2);
4、销售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以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
有效工作证明材料(由申报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
5、拟申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6、拟申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代码证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7、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代理保险业务有关的内控制度(首次申报按照保监发[2011]10号文要点提供,详见附表4);
9、《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提交到***********************,格式详见***********************(首次申报提供,以后及时更新上报)。
10、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非银邮类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其他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到
***********************(格式见附表1);
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表5);
4、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委托书(格式见附表6);
5、销售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以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明材料(由申报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
6、拟申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7、拟申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代码证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8、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9、每家拟申报机构的情况说明(须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要点包括:主业情况、管理情况、保险业务来源及各代理险种的报批原因、预期保费规模及其怎样形成(对应与主业规模情况),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等;
10、拟申报机构上一年度或最近月度的财务状况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须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11、拟申报机构上一年度或最近月度的完税证明材料;
12、拟代理车险业务的机构除提供1-11所列申报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申报资格保险公司出具的拟申报机构具备并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实行“见费出单”的证明文件;
13、拟代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除提供1-11所列申报所需材料外,还需由申报机构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达标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表7),首次申报资格时还应同时提供按照《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要求,代申报资格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出具的意外险业务达标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详见附件8);
14、申报相互代理资格除提供1-9所列申报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首次申报时应提供法人机构对省级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书,中国保监会同意法人公司开展代理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1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其他机构申请或银邮类机构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代
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报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到
***********************(格式见附表9);
3、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事项委托书(由兼业代理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
4、销售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以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明材料(由兼业代理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
5、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6、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代码证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7、《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
8、按照晋保监办〔2010〕93号文要求,提供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机构上一年度与所有保险机构合作的中介业务数据(格式见附表10,完税证明及手续费发票资料可不提供),并由兼业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同时,还应提交中介业务数据电子版到***********************。
三、其他要求
(一)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销售误导,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将加强对兼业代理申报机构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的审核。
在申报
资格、换发许可证时,银邮类机构从业人员中应至少有两名持证人员,非银邮类机构从业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
相关机构要积极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
(二)代申报机构(保险公司、银行邮政类省级机构及法人机构)应按照监管法规要求,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延续、要素变更、遗失补发、注销等事项。
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代申报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提交申报资料。
对于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代申报机构作为管理责任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我局将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严格进行数据核查,一经发现存在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及工商、税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因申报材料存在问题被依法处理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取消兼业代理资格的,我局将暂停受理该申报机构一年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
对于2008年清理整顿工作中已被取消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符合要求的可重新进行申报。
四、附则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与本通知内容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银邮类机构执行。
联系人:王海荣、马宁
联系电话:0351-3345097、334545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