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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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加油站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及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苑加油站。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及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与环境上的缺陷。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需协调地方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排查各级人员上岗资格、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防护用品、作业环境等方面的隐患。

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的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制度落实情况;
(五)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七)所有临时性作业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员工佩戴使用情况;
(九)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对企业周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第七条下列隐患应作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上岗。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三、油库、加油(加气)站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油库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五、油库、加油站未经正规设计进行施工或变更后无有效变更手续。

六、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七、汽油、柴油罐区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油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或以上设备不能保持完好运行。

八、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九、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未制定操作规程指标。

十二、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隐患排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公司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公司、监督本单位建立重大隐患档案;
(四)参与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监督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

第九条站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隐患排查与档案建立;
(二)负责一般隐患项目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三)负责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申报与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与现场管理;
(五)负责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与评价。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与标准
第十条公司建立省公司、分公司、经营处和油库、加油加气站及岗位“五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体系。

严格执行省公司每年两次抽查;分公司每季度抽查一次,全年覆盖本单位所有库站、机关;经营处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覆盖公司所有加油站;油库、加油加气站每月检查一次;班组每周检查一次;岗位每日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检查依据:《销售企业HSE审核检查表》、《销售企业油库现场安全检查表》、《加油站管理规范》、《电气安全检查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考评表》,公司HSE体系文件与《油库、加油站现场审核指南》,每次专项检查编制的专项检查表,油库、加油站岗位检查表,施工现场编制的检查表和其它检查表。

第十二条各级检查部门都应建立各自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岗位、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库、站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立即上报,同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包括制定制度、预案,加强检查监控,特殊时段临时关停等。

第十四条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监管权限于3日内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前,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政府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对于因历史原因或正在应外部因素形成新的隐患,要立即以正式文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止形成新的隐患,并拍照保管好资料。

第十八条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监管权限于本月结束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表。

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开展情况;
(二)发现的事故隐患数量;
(三)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的排除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五)现存重大隐患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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