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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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
意见
正文: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苏建质安〔2011〕11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各地可从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
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要将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与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相联动管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承包商名录库。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

严格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把关。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严格施工许可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要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全省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建设项目较多,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可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严格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严格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

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

其分包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因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标单位分包行为的监督,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

中标单位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以及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严密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
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要合理选择施工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主动防范施工风险。

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

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监控、实行动态预警,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强化工程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要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协助质量监督部门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严格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严查各项检测资料,对工程检测出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予以清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

要与检测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掌握检测不合格信息,迅速提出要求整改,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服务和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行为监督,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和质量安全措施。

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积极创新建设管理理念
推动保障性住房绿色施工管理。

要提高施工现场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地”创建活动,有效防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成效突出、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地”创建要求的,予以表彰。

积极开展整体装配式保障性住房试点和推行工作。

积极引导建设、施工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体系(PC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提高工程建造专业化、部件标准化、制造工厂化水平,降低能耗,要通过施工方式的变革,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推动全省建筑工业化进程。

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

对占地150亩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应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具有宜居的环境条件。

鼓励争创保障性住房“扬子杯”优质工程。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把争创保障性住房“扬子杯”优质工程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申报获得保障性住房“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实行指标控制。

(六)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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