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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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2. 分类管理原则;
3. 保密原则;
4. 安全原则;
5. 信息化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
第四条银行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1. 综合档案:包括行政、人事、财务、审计、基建、设备等档案;
2. 业务档案:包括信贷、结算、资金、投资、外汇、国际业务等档案;
3. 专题档案:包括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合规审查等档案;
4.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
第五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档案分类,及时、准确地归档各类档案。
第六条归档档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形成于本行业务活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2. 具有保存价值;
3. 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严格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存放等要求进行管理;
2. 对档案实行分类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3. 对重要档案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手续;
2. 档案查阅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3. 档案复制、借阅应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擅自转借、涂改、销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条鉴定后的档案,应当根据保存价值进行分类保管或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我行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
第十三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2. 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3. 定期对档案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我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