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外出报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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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外出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属地管理,规范外出报备制度,确保外出人员行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出报备活动。
外出报备活动是指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离开居住地前,向居住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和联系方式等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外出报备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确
保报备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报备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在外出前应当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备:
(一)公民因私出国(境)的;
(二)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境的;
(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离境的;
(五)大型活动组织者;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或单位。
第五条报备内容包括:
(一)报备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报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外出的时间、地点、原因;
(四)外出期间的工作、生活安排;
(五)其他可能影响疫情防控、安全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报备程序和时限
第六条报备人员或单位应当在外出前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交
书面报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告知报备人员或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报备人员或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应当在外出前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
告外出动态,并在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召回。
第四章报备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报备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对
报备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为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条报备人员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报备信息,不得隐瞒、谎报。
所在地政府或
相关部门有权对报备信息进行核查,报备人员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报备人员或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的,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外出报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外出报备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所在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