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
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和原湖北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普及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本、专科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采用综合测评办法(见《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
写“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表”,评定表装入本人档案。

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奖金,并进行公开表彰。

二、新生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全国更多的有志考生报考我校而设立的。

第六条 考生凡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规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30分以上非照顾录取者,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高于第一批录取分数线70分者获特等新生奖学金,奖励10000元/人、电脑一台/人;
高于第一批录取分数线50分-69分者获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5000元/人;
高于第一批录取分数线40分-49分者获二等新生奖学金,奖励3000元/人;
高于第一批录取分数线30分-39分者获三等新生奖学金,奖励2000元/人。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10月份评选,由学校招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供获奖名单,学生工作处核定后签发奖励文件,并一次性发给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非师范类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性发放。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200元/人,获奖者占学生数的5%;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800元/人,获奖者占学生数的10%;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500元/人,获奖者占学生数的15%。

四、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师范类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专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性发放。

一等专业奖学金:800元/人,获奖者占学生数的5%;
二等专业奖学金:400元/人,获奖者占学生数的10%;
所有师范生享受每年420元生活补助(按10个月发放)。

五、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分甲、乙两等(甲、乙等奖不兼得),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学年度学习有课程重修者,尽管平均学分绩符合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条件,也不得申报学习成绩优秀专项奖学金。

甲等学习成绩专项奖学金:平均学分绩名列全年级前2%者,500元/人;
乙等学习成绩专项奖学金:平均学分绩名列全年级前3%者,300元/人。

六、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研、文体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分甲、乙两等,甲等500元/人,乙等300元/人。

单项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性发放。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甲等单项奖学金:
⑴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者;
⑵在国家级报刊头版发表新闻作品者(新闻专业学生需2篇);
⑶获全国大学生科技制作、科技发明一、二、三等奖者;
⑷参加省级知识竞赛获一、二等奖者;
⑸破校运动会记录或获得省高校运动会一、二、三名者;
⑹省级文艺汇演中获一等奖者;
⑺见义勇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乙等单项奖学金:
⑴在省市级报刊上发表新闻作品5篇以上者(新闻专业学生需8篇);
⑵在省文艺汇演中获得名次者;
⑶参加省级知识竞赛获得名次者;
⑷省高校运动会获四、五、六名者。

第十七条 凡在一学年内具备两次以上获奖条件,同类性质只享受一次奖学金,按高等级发放;不同性质可同时享受;特殊贡献者,另作特殊奖励。

七、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校评优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工处、教务处、宣传部、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学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学工处。

各院(系)可建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通过班级大会,采用综合测评和学生评比相结合的办法,经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班主任审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八、奖学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师范生的生活补助,一年按10个月划拨到后勤集团饮食中心,通过售饭磁卡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欠学费(含住宿费)又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获得奖学金,其奖学金优先用于冲抵欠费。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在新生进校后第二学年初开始评定,以后每学年评定一次。

本、专科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下学期,根据在校前三年或二年半的综合测评结果,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凡学年内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学年内有学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在前10%以下者,不能评定一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平均学分绩在前20%以下者,不能评定二等专业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获得各项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及时停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停发三个月的奖学金;如受到记过处分停发半年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者终止发放其奖学金。

奖学金已发放到位者,予以追回。

停发或追回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统一管理使用。

九、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管理办法的修改、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