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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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或全资子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投标行为,但不适用于财务融资、资产租赁、投资合作以及下属施工企业涉及施工的具体物资、劳务、分包等采购行为。
其他控股、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比选,其中:竞争性比选的招标方式是针对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自行组织的招标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选择方式和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若本办法规定严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规定宽于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的,原则上按市(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若集团计划合约部对市
(区)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出具使用说明的,按使用说明执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
5)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1)、2)、3)、4)规定标准的。
6)其它工程类项目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
7)“合同估算价”优先根据经批复的工可或经备案的估算总投资中的各单项金额确定,没有估算总投资的,可参考概算、相关收费标准、现行市(区)场价格或结合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意见确定(下同)。
第六条不属于A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招标(以下简称B类项目):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非工程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4)物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不属于A或B类的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以下简称C类项目)。
第八条A类项目符合市(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可以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发包。
第九条B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司总经理办会议批准,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发包:
1.只能从唯一单位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单位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单位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单位的选择,如规划、前期方
案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等工作的。
5.市(区)或相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纪要明确可以直接委托或者可优先考虑,且不属于国家、省或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6.市(区)指挥部、各主管部门前期已进行对接,并建议委托实施,且不属于国家、省或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7.委托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参(控)股公司的其他合作股东公司负责实施的。
8.其他总经理办公会议定采用直接委托的。
第十条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集团设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为集团董事长,副组长两名,分别为集团总经理和集团计划合约部分管领导,组员为集团其他党委及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接受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授权,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定有关管理办法,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招标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计划合约部,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分别担任办
公室主任及成员。
招标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的要求全面负责集团及子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招标领导小组制定的招标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对集团及子公司的招投标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考评。
第十三条按照招标工作需要,将招标项目涉及部门或人员分为需求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以及法务。
第十四条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分工如下:
1)工程类招标项目的主办部门为计划合约部,协办部门为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和资金财务部。
2)日常办公用品招标项目的主办部门为综合事务部、计划合约部,协办部门为资金财务部。
3)其他招标项目的主办部门为需求部门、计划合约部,协办部门为资金财务部。
第十五条子公司招标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及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主要职责:
1.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责:研究、编制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种类、数量、技术参数要求等,并初步测算预算金额。
2.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
全过程的招标工作会务。
3.法务的主要职责:审核或对接外部律师资源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4.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及职责分工,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主办部门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集团监察审计部可对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招标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主办部门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报批手续详见第五章内容),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作要求
1.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省及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资质、业绩、人员等方面设置应结合项目实际,不得刻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2.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相关公告、公示除按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外,还应同步在集团网站上发布。
3.评标专家委员会组建:
1)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原则上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及以上专家库(国家及行业设立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招标人代表原则上由熟悉项目需求的中级职称及以上公司员工担任。
2)原则上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中包含由专家根据其经验、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主观评分的内容时,专家不得只从一个市(区)市(区)中抽取,且专家抽取地点应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
3)专家的抽取及接送应严格按照市(区)有关文件执行,评标报告正式发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信息。
4)原则上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中包含由专家根据其经验、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主观评分的内容时,应派出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专家。
招标人代表主要工作要求如下:
①应自觉遵守评标委员会各项纪律规定,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②不得担任评标专家委员会组长;
③不得在评标完成前向他人泄露自己是招标人代表;
④评标过程不得要求或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对某个或某些投标人市(区)别对待。
5)个别项目因技术等特殊需求,随机抽取专家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公司招标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
准后,可指定评标专家。
6)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4.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均实行“评定分离”,评定分离的定标办法有三种,分别为:集体议事法、价格竞争法和随机抽取法。
价格竞争法和随机抽取法的操作方式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采取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在开标前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规则,并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招标工作专题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比选工作要求
竞争性比选包括公开竞争性比选和邀请竞争性比选两种方式,竞争性比选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告发布、资格审查、评审小组组建、答疑或澄清、开标、定标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公告发布
竞争性比选公告应在集团网站上发布,公告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应为投标人预留足够的标书制作时间,其中邀请竞争性比选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竞争性比选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资格审查
1)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公告要求在资格预审截止日期前提交相应资料。
评审小组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初审,编制预审报告,并按权限报批,必要时组织考察。
2)采用资格后审的:在开标时,由评审小组进行审查。
3.评审小组组建
1)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由3个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从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或专业人员中选择,技术复杂或有其他原因公司内部人员不足以承担评委职责的,可以委托外部专家。
评审小组成员由主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审批。
2)外部专家可以通过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及其他类似专家库(国家及行业设立的专家库)、招标代理单位专家库(若有)或其他知名专家等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
需要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召开招标工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3)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答疑或澄清
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后,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补充或修改的,可以通过答疑的方式在集团网站上发布,并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答疑发出时间至开标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且应预留足够的标书重新制作时间,否则应顺延开标时间。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人技术或经济标书内容表述不清、理解存在歧义,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用书面形式列明澄清内容送招标人作为评定标的补充依据。
投标人对标书的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构成实质性修改,否则不予接受。
5.开标
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需要组织开标会的,应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标应采用公开开标的形式进行。
6.定标
1)评审小组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编写评标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中标结果告知书。
2)中标通知书应在集团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和主要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相关个人业绩。
7.比选方式
竞争性比选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比选方式:询价、谈判、单一来源,其中:
1)询价 3家及以上单位参加比选,评审小组在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组织开标和评标,并根据文件约定的定标方
式,选出满足文件要求的中标人。
当参加比选或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只有2家或1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入谈判或单一来源比选方式。
2)谈判 3家及以上单位(由询价方式转变为谈判的,可以为2家)参与比选,评审小组与各单位分别进行谈判,并根据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选出满足文件要求的中标人。
当参加比选或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只有1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入单一来源比选方式。
3)单一来源仅有1家单位可以参与比选,评审小组与其进行谈判,并根据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选出满足文件要求的中标人。
8.评标定标办法
竞争性比选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分最低价中标、随机抽取、综合评分三种。
不论采用何种评标定标办法,当评审小组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各单位报价缺乏竞争性或严重偏离市(区)场价的,可要求各单位进行多轮报价,每轮报价均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或者做出中止或重新进行比选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主办部门应在招标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招标工作实行编号管理,其中工程类
(编号CTQB001,按项目编号,具体详见《工程类相关编号管理办法》
集团及子公司均应尊照执行);其它按部门编号:集团编号方式为“CT”+“部门代号”+“ZC”+“年”+“-”+“顺序号”,子公司自行制定:
1.部门代号:两个大写字母组成:如综合事务部ZH;建设管理部JG;人力资源部RL;计划合约部JH;资金财务部CW;…
2.年:两位阿拉伯数字(YY)组成。
3.顺序号: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为不少于三位的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主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第二十四条各主办部门应逐步梳理、编制完善自身业务范围内常用项目招投标标准文件,并按照第五章招标文件审批流程完成审批后,作为本办法的补充文件(附件1)。
已经确定招投标标准文件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标准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招标工作审批
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确定后,由项目需求部门按照附件2要求填写《招标需求表》。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以下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应报集团审批,其它应报集团备案:
1.施工类:
1)房建、公路、市(区)政公用等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预算金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
2)装修、智能化、机电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发包工程,单项合同预算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评标方式为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且造价4000万元以上的。
2.服务类:设计、监理单项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物质、设备采购类:单项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招标领导小组要求报集团审批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批流程。
1.主办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填写《招投标文件审批表》(附件3),经协办部门、法务(若有)会签后,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2.在招标文件正式批准前,主办部门应提请召开招标工作专题会议。
3.采取直接委托的,由主办部门根据招标需求,就委托过程情况,如拟委托单位对接情况、价格确定依据或过程、合同主要条款等做出书面说明,经经办人员签字后,作为合同审批的附件
随合同审批一并审批。
主办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另行制定直接委托的工作流程。
合同审批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项目规模达到第二十六条标准的,由子公司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完成内部审核工作后,填写《子公司上报审批/备案表》(附件4),报集团对应主办部门,并由集团主办部门提请召开集团招标工作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九条招标工作专题会议工作要求:
1.招标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由主办部门提请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
2.A类项目:由总经理主持,需求部门和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协办部门、法务(若有)等参会,并邀请监察审计部(若有)参加。
子公司报集团审批项目,需参会人员还包括集团分管子公司的领导、子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
3.B、C类的项目:招标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可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主持,需求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法务(若有)等相关人员参会,并邀请监察审计部(若有)参加。
4.集团招标工作专题会议的其他工作要求按照《城投集团议事规则(修订稿)》中有关“专题会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集团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批流程参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布后,需要对招标内容或范围、
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应当经原招标文件审核审批部门或人员同意(可根据实际重新组织招标工作专题会议或采用附件3审批表进行会签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报集团审核的项目,集团经办人员应同步将相关资料以及招标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计划报备监察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项目报集团备案的,备案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1.A类项目: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在完成审批后1个工作日、招投标备案资料在中标通知书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内,分别填写《子公司上报审批/备案表》(附件4),向集团对应业务主办部门备案。
2.B、C类项目:每个月7号前(遇节假日提前)以报表的形式(附件5)向集团对应业务主办部门报备至上个月底的B、C 类项目选择情况。
3.集团主办部门对备案文件有审核意见的,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招标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审批要求,详见《招投标文件审批表》(附件3)。
第三十五条审批工作时限:原则上每个部门或人员的审核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子公司项目报集团审批的,集团对应业务主办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
内提请召开招标工作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集团项目由子公司负责管理的,按照子公司项目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按照集团一般文件办理用章审批。
委托代建的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提交委托方审批的招标项目范围。
第六章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诉处理
1.主办部门应在知晓投诉内容的24小时内将投诉内容向集团计划合约部及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完成投诉处理后24小时内将投诉处理情况向集团计划合约部及监察审计部备案。
2.针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流程提交的投诉,且不属于不予处理的情形的,主办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诉内容调查、研究并及时反馈。
投诉反馈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针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流程提交的投诉,或属于不予处理的情形的,主办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意见。
4.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投诉处理有关要求按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竞争性比选的投诉处理
1.集团监察审计部为集团竞争性比选的监督机构,集团计划合约部为集团一级子公司竞争性比选的监督机构。
竞争性比选文
件应明确监督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2.投标人的投诉应当向监督机构提出,且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投诉的有关规定,否则不予受理。
3.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书面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诉求内容移交主办部门进行处理。
4.主办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诉内容调查、研究,并经主要领导、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反馈。
5.监督机构对主办部门反馈的投诉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后,向投诉人反馈。
6.集团计划合约部对子公司的投诉处理应在向投诉人反馈后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向集团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正式发出前,招标工作有关部门、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对外泄露。
第四十条招标工作有关部门、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以上”均包含“×ד本数,“××以下”均不包含“×ד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计划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1 标准化文件目录
附件2 招标需求表
附件3 招投标文件审批表
附件4 子公司上报审批/备案表
附件5 ×公司×年第×季度B、C类项目单位选择情况表附件6 工程类相关编号管理办法
以上附件,使用时,应按照“//……//”的填写要求进行编制,打印时应将“//……//”内容删除。
附件1
标准化文件目录
附件2 编号:
招标需求表
公司名称:日期:年月日
应注明理由;本栏可不填写,若未填写,由主办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允许的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2、需求部门与主办部门为相同部门时,“主办部门接收意见”栏无需签署意见。
//
—21—
附件3 编号:
招投标文件审批表
公司名称:日期:年月日
备注:原件计划合约部归档。
—22—
//说明:1、审批文件为招标文件时,招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应作为附件之一。
2、集团及子公司项目内部审批时均使用本表。
3、“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人员:1类文件:招标工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监察审计部、非公司员工不做要求);2类文件:需求部门;3类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本栏无需签署意见;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同1类文件签署;4、5、6类文件:需求部门;7类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具体部门或人员签署意见。
3、集团项目:1、4、7类文件应由总经理签发;2、5、6类文件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发;3类文件不涉及实质性内容时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发,涉及时由总经理签发。
子公司项目可根据自身领导分工情况确定各类文件的签发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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