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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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
正文: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
皖卫药〔20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
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
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9.药品使用比例要求。
带量采购计划量(金额)中,各级医疗机构采购我省1118种基本用药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及“质量类型一”药品占总采购量比例等要求,详见下表: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
县级医疗机构
省、市级医疗机构
安徽省基本用药
100%
100%
≥90%
≥80%
≥70%
其中国家基本药物
100%
≥70%
≥70%
≥50%
≥30%
质量类型一药品
纳入一体化管理统计
<10%
<20%
≤30%
≤40%
10.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方式。
(1)单品种带量采购。
在购销双方自愿、平等交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行量价挂钩,确定药品、高值耗材实际成交价格。
(2)打包带量采购。
可根据药品、耗材类别、医疗机构专科特色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分包带量采购。
(3)在保证质量、满足临床需求情况下,也可探索其他形式的带量采购方法,合理降低药品、耗材价格。
四、严格合同管理
11.由带量采购联合体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医疗机构依据协议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建立供应、配送关系。
12.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结算方式与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回款、配送责任与义务相关条款。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规定,及时供应、按时回款。
五、交易与监督
13.发布集中采购品种和价格。
带量采购联合体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后,应将结果3日内报送省医药采购平台。
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品种和价格(含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作为各采购联合体的实际交易目录。
14.实行网上集中交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所有交易在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各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管机构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实时监控。
带量采购联合体、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15.各地带量采购情况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