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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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
善
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有
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又有助于实现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实施标志
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
原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实践中仍有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不足;完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
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
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当前,世界范围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趋势愈演愈烈,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其中各种规定对于我国政府的透明度和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都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给广大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信息渠道,是促使行政人
员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措施。
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进而促使公
众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只有切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政府才能够严
格地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过去,由于信息技术不发达,政府在信息资源方面占据优势地位;而如今随着现代化信
息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政府在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地位被大大削弱了。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曝光,政府的公信力
受到了较大的挑战。
因此,现在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对政府信息进行及时、充
分的公开,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重塑良好形象,提升自己
的公信力。
(三)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政府信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发挥着不可
估量的巨大作用。
政府信息同时也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如果好好利用这些信息,将之公开,方便公民、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创造出更多
的社会财富,便能将信息转化为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 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的转化为社会
物质财富。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1、宪法依据的缺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来源和依据。
由于我国
宪法没有对信息公开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目前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在宪法层面并没有明确
的法律依据可寻,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以致经过数十年的
探索也仅制定出了行政法规层面的《条例》。
这一宪法依据的缺失使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得到
有效的保障,也使公民无法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但仔细研究,其本
身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的层面,其法律位阶
低于全国性的法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二者发生冲突,那么
它必须让位于其上位法,因此其约束力比较弱。
第二,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太窄,行政
机关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第三,《条例》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太过原则化,而不够
明确具体,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开展,往往还会出现一些行政机关利
用这种模糊性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少公开甚至不公开,以此来规避风险、减轻工作量。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
1、公民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民主意识不强
如今,我国人民的权利意识在逐步提高,开始主动要求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然由于受传
统思想观念及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并没有得到广泛
的认知,大家对自身拥有的知情权这种权利知之甚少,甚至很多农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拥有
这项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民对自身知情权的维护意识。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流于形式
从我国当前现状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较之以往有了很大增长,然信息公开的质量
却没有提高。
一些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仅仅公开一些表面的、肤浅的内容,而深层次的、公众
真正需求的信息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公开。
当前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公众对政府主动公开的流
于形式的信息不感兴趣,而公众真正感兴趣的、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不公开或者只
是部分公开。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建议: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从长远来说,我们应当立足基本国情,并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进一步明确公民知情权的概念,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
方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相关问题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向
规范化、法治化。
2、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困境,修改现行的《保密法》,解决公开和保密之
间的矛盾与冲突。
在此基础上也要加快对《档案法》、《隐私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其中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不能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都相继规范下来,使《条例》与
相关法律法规的抵触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使我国政府信息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开。
3、完善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机制的设立是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好的保障。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
公开的救济制度尚未健全,从而导致了一些行政机关在侵害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后往往得不
到应有的惩罚,公民的知情权也一直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政府信息
公开的救济制度,让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法来捍卫自己遭到侵害的合
法权益。
(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建议
1、增强公民的知情权意识
虽然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已经逐渐得到保障,但是我们还需要更积极的探索保障公
民知情权的新途径:一是要将公民的知情权写进宪法,写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要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如
可以通过印制一些宣传手册来宣传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让
广大人民群众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并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踊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为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广泛、及时、尖锐、经济、杀伤力大等特点,是一股推动政府信息公
开发展的重要力量。
现阶段,我们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的新闻舆论监督,首当其冲就是要保证
新闻媒体的独立性,给予新闻媒体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程序,促使其走向法律化、制度化。
通过
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使广大民众充分了解各种公共信息,行使自己作为国家主人参与
政治生活的权利,同时政府也能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从而提升政府的
工作效率,打造阳光政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状况——基于政府透明度测评的实证分析》[J],《清华法
学》,2014年第8期。
[2] 王勇:《也论政府信息公开》[J],《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3] 吕艳滨:《如何理解依申请公开中的政府信息概念》[J],《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1]张祥勇(1979-),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专
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