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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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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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
俘虏利益的犯罪
案例 导入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 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 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 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 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 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晚上8 时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发现岗楼的门锁被 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在战时拒绝传递 军情,或者传达、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 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 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公 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 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逃叛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 利益的行为。

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参战军职人员在战时 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或者战斗岗 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令作战消极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 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 露军事秘密罪事秘密罪是指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 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 指违反军队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出卖、 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
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
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 备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遗弃武器装备行为, 以违抗命令为前提,否则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 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 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故意在部队中制造并散布谣 言,动摇军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但不 限于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其他公民战时造谣惑众,扰乱 军心的,应以《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战时造谣扰乱军 心罪论处。
四 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 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指挥人员带头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 组织、煽动他人投降敌人的,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的,等等。“投降后为敌人效劳”, 是指自动投降敌人后又从事各种有利于敌人的活动。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在战时隐瞒军情, 或者报告捏造的、虚构的或其他不真实的军情,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军情”,是指作战 时有关敌我的军事情况。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 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虐待俘虏罪

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自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部属人员在战时故意 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平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非法私自放走俘虏 的行为。“俘虏”是指被我方俘获不再 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 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 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 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参加作战或者负担作战任务的军职人 员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兵役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平时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 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 密的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何在?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类型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基本特征是: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有下列三类: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2)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3)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
是对危害结果的过失,在本罪中即体现为行为人对于因自己的行为 造成的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 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 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 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军人逃叛罪

逃离部队罪

私放俘虏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 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平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军事义务为目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类型
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予以分类。例如,
根据犯罪时间,可以分为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平时军人违反
职责罪。
本书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划
分为如下几类: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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