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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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
1984 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82.6 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简称《塞韦索法令》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成员国从1999 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
英国1999年颁布《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它与《塞 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 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 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 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 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 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 案。
发生事故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易
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
程度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
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1.3 基本概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各国社会、 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
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 “重大危害设
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目
概述
录
重大危险源的研究与发展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
1、概述
1.1 背景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1974 英国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
1976 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 1984 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1984 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泄漏恶
qi i 1 Qi
N
≥1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
GB18218—2009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 定,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 地生产、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 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如汽油的临界量:200吨、氨10吨。
举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9)中将汽油的临界量定为200吨,甲苯的临
界量是500吨。
现有一储罐区储存汽油、甲苯各140吨,该罐区 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40/200+140/500=0.7+0.28=0.98<1
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2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将“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
源”) :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
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 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
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重大危险源与重大工业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源 是导致重大工业事故的根源,但可能导致重大工业事故 的设施,并不一定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实质上是管理的概念,体现了在事故预防中 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的思想,是国家或地区对于可 能发生重大工业事故的设备、设施、场所采取预先、重 点、宏观和统一控制的思想。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
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的, 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设施 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
标准的编制需要根据经验和对危险物质了解进行
编制,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
并便于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
3.1 我国重大危险辨识标准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 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 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 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 术研究中心提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2009年该标准修订为《危险化学品重
性中毒事故
1993 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 1997 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
印度博帕尔事故
1984年12月3日凌晨, 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 物公司印度公司的农药厂发 生毒气泄漏,30吨毒气化作 浓重的烟雾以5千米/小时的 速度迅速四处弥漫,很快就 笼罩了25平方公里的地区, 几天之内有2500多人毙命。 至1984年底,该地区有2万 多人死亡,20万人受到波及, 附近的3000头牲畜也未能幸 免于难。
2、重大危险源的研究与发展
2.1 国外的研究与发展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
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 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
英国卫生与安全监查局(HSE)设立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处。
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 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 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
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
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 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其他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 通用技术规范》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 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 时报告核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 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殊要求的重 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条 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 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 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备案。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10t/h。
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 于14MW。
压力容器
1992 美国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 理》标准和《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
2.2 国内的研究应用
• “八五”科技攻关《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 • 1997 原劳动部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系统试点项
目”,在六城市进行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
•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河北、辽宁、江 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 报登记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以便在全国推广。 •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安
1988 国际劳工出版了《重大事故控制手册》。 1991 国际劳工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
1993 第80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 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 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颁布重大危 险源控制国家标准。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 临界量; ——若一种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GB18218—2009
——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 ——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 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 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被博帕尔农药厂毒气夺去生命的孩子 (选自《黑镜头》)
深圳清水河“8.5”大爆炸
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火灾事故,死亡15人,伤1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1.2 共同特征
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
亡,或者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 者两者兼而有之。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 的范围如下:
贮罐区(贮罐)
库区(库) 生产场所 压力管道 锅炉 压力容器 煤矿(井工开采)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臵、设施或场所, 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 的几个(套)生产装臵、设施或场所。
一个(套)
几个(套)
GB18218—2009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即临界量),若单 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 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 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 总协调字„2005‟125号)
2.3 重大危险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 重大 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 《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臵规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
高危险的工业设施(重大危险源)。
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
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害物质及其临界量
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 定哪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尾矿库
压力管道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
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 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 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 ≥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 ≥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 管道。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ຫໍສະໝຸ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瓦斯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 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 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 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
类压力容器;
易 燃 介 质 ,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 0.1MPa , 且
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