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银行等适用的违规行为诚信举报奖励办法(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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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银行等适用的违规行为诚信举报奖励办法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银行等适用的违规行为诚信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诚信举报员工违规行为,根据案件防控要求、《信访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联社对公民(含信用社员工和客户)、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诚信举报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x联发〔201x〕xx号)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指举报人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含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以真实姓名如实举报信用社员工违规问题并受到查处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既可同时奖励,也可单独奖励。
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彰、口头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在职称晋级、员工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中,其他条件相同时授予荣誉称号的优先;物质奖励以经济奖励为主。
第六条县联社纪检监察室为举报违规行为的受理部门,受理后按县联社领导指示交有关部门查处;稽核审计部为举报人奖励申请的受理部门,初步拟定奖励金额,报县联社研究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获得诚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主动配合调查核实;(二)举报人提供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单位、违规金额、违规手段、违规责任人、违规情节等信息属实;
(三)举报的违规事实事先未被XX农信系统各级所掌握;
(四)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作出处罚。
第八条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实行以下奖励原则:
(一)同一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的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奖
励,奖励资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除举报属实部分予以奖励外,查处中还认定了其他违规事实的,其他违规事实不予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诚信举报人举报的违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经济奖励:(一)举报的违规行为不涉及违规金额的,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2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奖励;
(二)举报的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的,依据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程度等,给予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 且不超过50000元(含)奖励;
(三)举报的违规行为既有涉及违规金额的,又有不涉及违规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二)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符合经济奖励条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稽核审计部通知举报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县联社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奖励。
举报人若逾期未书面申请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稽核审计部接到举报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县联社报批对举报人的奖励;
(三)自县联社批准举报奖励后,稽核审计部应通知举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书面奖励通知》。
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四)举报人收到书面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书面奖励通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领取奖励。
若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补发。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和手段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诚信举报人及其家属。
信用社员工对诚信举报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等的,按照制度规定给予顶格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非信用社员工对诚信举报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调查核实和承办奖励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信息、调查情况和奖励信息等。
对举报
人通报表彰和奖励情况需要公开的,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书面同意,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不得以举报为名诬陷、报复他人,在违规问题调查核实和未做出处理期间,不得多头举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系统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联社原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