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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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的;
(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
(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
(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
(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
(四)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五)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六)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七)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等);
(八)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
(九)涉及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十)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
(十一)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
准予设置的许可证。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对占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属于允许设置的范围及载体;
(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
(五)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影响公共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五)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七)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户外广告设施;
(八)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
(九)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十)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

做出不予准许设置决定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自颁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竣工。

逾期未竣工的,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自行废止。

被许可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报验。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接到被许可人的报验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复市容环境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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