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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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各分子公司薪酬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集团各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分子公司薪酬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薪酬的制订及审批
第五条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工资(或奖金)及福利等。
基本年薪是以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及劳动强度等为基准,按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绩效工资(或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绩效经考核后而计付的薪资;福利是除基本年薪、绩效工资(或奖金)外的相关福利金、福利品等。
第六条分子公司应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参照集团公司薪酬标准,拟订本公司薪酬方案。
薪酬标准原则上应略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薪酬方案经本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时应附当地同行业薪资调查报告或说明。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分子公司薪酬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核查平衡作出审核意见后,呈各分子公司的董事会,由其董事长批准实施。
实施后的薪资标准
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自行制定本公司的薪资标准,可参照集团公司薪资标准,实施后的薪资标准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集团派驻各控股、参股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按《员工调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所聘任的临时用工、特聘人员的工资及补助标准,由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临时用工一般是指简单的、事务性的工作用工,特聘人员一般是指高级技术人员、专家、顾问等人员。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或奖金),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考核制度,使绩效工资(或奖金)与员工工作绩效充分挂钩。
相关考核制度由各分子公司的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各分子公司须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可参照集团公司《福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公司福利金、福利品等发放标准。
第三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三条基本年薪发放时间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订,遇节假日可提前1天发放。
每月发放上月工资,所有法定节假日均为计薪日,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其它应扣除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在员工正常到岗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分子公司支付其月基本年薪总额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新进员工的工资发放,从报到第一天起计。
辞职、辞退及受处分停职的员工,自离职、停职之日起停发工资。
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经各分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除正式员工和集团派驻员工外,其它员工不参与分配绩效工资(或奖金)。
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经各分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遵循“易岗易薪”原则,在员工岗位变动后,应自岗位变动之日起执行新的基本年薪。
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经各分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济效益及发展状况,根据考核具体情况对员工的基本年薪进行调整。
员工工资调整须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