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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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1]116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1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征收对象

第一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镇、村)、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等,均应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第二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缴纳部分。

第三条属免征范围的企业应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区)所属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镇属企业由镇财政所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不属免征范围的企业,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四条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当期销售收入的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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