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金发、贾维放与贾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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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金发、贾维放与贾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2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刘金徐庆王伟
【审理法官】周刘金徐庆王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金发;贾维放;贾会英
【当事人】贾金发贾维放贾会英
【当事人-个人】贾金发贾维放贾会英
【代理律师/律所】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楼剑啸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孙小芳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楼剑啸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孙小芳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舒婷楼剑啸康骏卿孙小芳
【代理律所】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金发;贾维放
【被告】贾会英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9年6月贾金发、颜某某与贾会英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的条款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的合同条款,此后,贾金发、颜某某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贾会英名下。因双方交易过程中并未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再结合颜某某曾立遗嘱其全部财产由贾会英继承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符合法律规定。现系争房屋已过户至贾会英名下,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贾金发、贾维放要求解除合同并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贾金发名下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贾金发、贾维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贾金发、贾维放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33:47
贾金发、贾维放与贾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23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金发。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维放。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啸,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会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芳,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贾金发、贾维放因与被上诉人贾会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7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贾金发、贾维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贾金发、贾维放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贾会英承担。事实和理由:贾会英借口带贾金发、颜某某兜风,欺骗贾金发、颜某某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考虑到贾金发与贾会英的父女关系,既然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求贾会英支付房款,但遭到贾会英拒绝,故要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没有事实依据,贾金发并没有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恒嘉花园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是贾金发养老的唯一保障,并不存在赠与的基础。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贾会英答辩称,系争房屋是贾会英丈夫承租公房动迁而来;贾金发与贾会英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未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就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贾金发将房屋过户给贾会英是其真
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贾金发、贾维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贾金发与贾会英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20年7月8日解除;二.贾会英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贾金发名下,过户产生的税费等由贾会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贾维放与贾会英系兄妹关系,父亲为贾金发,母亲为颜某某(已于2019年7月8日去世)。2019年6月1日,贾金发、案外人颜某某(甲方)与贾会英(乙方)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予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60.27平方米。房屋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0万元。双方应在2019年6月15日前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并未对付款方式和期限、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同日,贾金发签署《网上二手房签约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备注栏载明原交易价格为80万元,后变更为170万元。2019年7月16日,系争房屋被登记至贾会英名下。2020年7月1日,贾金发、贾维放向贾会英发出一份《催告函》,要求贾会英在收函后7日内支付房款170万元,逾期不支付的合同即时解除,未果,贾金发、贾维放遂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6月6日,颜某某立下一份遗嘱,载明在其去世后,属于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均由贾会英继承。2019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向贾会英开具一张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715,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对本案所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的审查,该合同仅仅约定了标的物、价款、过户时间,但对付款时间、金额及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条款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此类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交易的惯例,也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相应必备条款的规定,贾金发亦未举证证明曾向贾会英催款的事实,明显与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流程不符。另外,鉴于贾金发与贾会英系父女关系,结合案外人颜某某(已去世)曾于2014年6月6日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