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骨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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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骨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名师骨干是指在教学工作中表现出色,教学水平高,对学生爱心和责任感强,乐于奉献的骨干教师,是学校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学校对名师骨干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教学业绩,分为名师和骨干两级。
第四条名师骨干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优秀教师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条学校将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名师骨干,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六条学校鼓励名师骨干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 curriculum, 对教学规划、教学设计和
教学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名师骨干选拔条件
第七条名师骨干的选拔条件包括:
(一)政治素质优良,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责任心强。
(二)教学业绩优异,取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教师或者在教学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教师。
(三)教学年级和学科不限,可以是小学、初中或者高中的教师。
(四)具备一定的教研能力,积极参与学科教研组的工作并取得成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第八条名师骨干的选拔程序
(一)学校将会同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名师骨干的评选工作,设立名师骨干评选委员会负
责具体评选工作。
(二)评选程序分为提名、初审、公示、复查、最后确定等环节。
(三)教师的提名可以由学校领导、教研组组长、同事推荐或者自荐。
(四)初审环节由评选委员会进行,对教师提交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候选名单。
(五)公示环节可以采取班级公示、教师办公室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复查环节由评选委员会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有效反馈进行核实,最终确定名师骨干的
评选名单。
第三章名师骨干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名师骨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与学校的重要教学活动和教研活动。
(二)有权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有权获得学校的专业培训和进修学习的机会。
(四)有权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条名师骨干的主要义务包括:
(一)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和学术交流。
(四)指导其他教师,帮助他们提高教学水平。
(五)宣传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章名师骨干的评价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名师骨干的教学业绩、教学研究成果和学生评价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名师骨干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名师骨干根据其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成果和学生评价情况,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方式包括表彰、奖金、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等,学校将会给予名师骨干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第十四条对在教学竞赛、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名师骨干,学校将会给予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五章名师骨干的培训和进修
第十五条学校将会组织名师骨干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和学习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名师骨干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名师骨干将会享受学校更多的专业培训和进修学习机会,学校将会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名师骨干的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不符合名师骨干条件的教师,学校有权对其进行解聘或者取消名师骨干资格。
第十八条名师骨干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学校将会解除其名师骨干资格,并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二十条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就是名师骨干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学校将会不断完善和改进该制度,为名师骨干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