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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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
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监
督管理。

第三条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
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管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
部门间的合作,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按照规定公示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欺诈性的信息。

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
交易平台的安全监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明确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具体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言论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商品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规范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评价系统,公正、及时、准确地呈现来自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为用户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接受政府监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地公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执法机构有权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维权支持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解决消费纠纷。

第十九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交易、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公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网站服务、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因电子商务交易引发的消费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特殊情况影响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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