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通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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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治
安联防费的通知(199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11.17
•【字号】桂政办[1993]158号
•【施行日期】199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的通知(1993年11月17日桂政办〔1993〕158
号)
桂政办〔1992〕143号文已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收取标准做了调整,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效果明显,对加强铁路运输治安联防力量和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有的治安联防力量已不能保障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稳定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治安联防力量。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从铁路货运中收取治安联防费再次进行调整,由铁路部门按区内发送货物从0.25元/吨调到0.30元/吨,区外调到0.50元/吨。
收取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挪为它用。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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