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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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19-9】张某只有一个儿子,40年前走失后,至今 杳无音讯。张某死后留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也无人 管理。房产所在地村委会欲将该房产收归集体所有, 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的申请。
问: 该房产是否符合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条件? 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审理该案? 若张某的儿子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并要求继承房产,
问:邻居汪某是否有权就张某的选举权问 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 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 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 诉讼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条件)
起诉人必须是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公民, 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19-8】甲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乙,要求 乙交付买卖的货物。法院审理中,乙妻到 法院称乙系精神病人,要求法院认定合同 无效。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一、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 意义
(一)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 意义
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因精神 病或其他病症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 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 为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若张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张某死亡,法院是否应受 理此案?
若张某妻子不同意宣告张某死亡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张某死亡案公告期限是多长?
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张某死亡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住 所地,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该公民为失踪 人,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
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条件)
必须存在某公民可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病症,且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事实存在。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该公民住所
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是特定的,只 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和一些非讼案件。
第二,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不适 用于中级以上的法院。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是审理几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总称。 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请人或起诉人。 只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况进行确认,不解决民
同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也即终止。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 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 死亡的案件。
意义在于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19-7】许某自幼父母双亡,由外公杨某带 大,22岁时许某得了间歇性精神病,于是,杨 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认定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申请。
问: 杨某是否是提出该申请的适格主体? 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审理? 法院若在判决中指定杨某为许某的监护人,杨
某能否提出异议?
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所有人归属不 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 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设置这一程序,既有利于对社会财富的保 护,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第一,须是有形财产
第二,需有财产所有人不明或财产所有人不存 在的事实存在
第三,须由申请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 出申请——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由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 院管辖。
第四,申请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审理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应进行审查,若 认为财产有合法的所有者的,应判决驳回申请;若 无法查找到财产主人的,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期为一年。
(三)判决
若公告期届满仍无人认领财产,法院可依法判决认 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该财产判归国家或集体 所有。
三、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 现的,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请 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
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可以依据新判决,要求占有该 财产的单位返还财产。原财产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 财产有困难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也可以按原财 产的实际价值予以返还。
起诉人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 委员会申诉,这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法院起诉,以 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审理该案件。
起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由选区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
(二)审判组织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审理与判决 应开庭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死亡案件的程序
【19-4】A县的吴某于2000年去广州打工,开始 每月写信回家,但2002年3月最后一封信后再无音 讯。家里寄给吴某的信也都以“查无此人”被退了 回来。为维护吴某的利益,2006年6月吴某之妻申 请法院宣告吴某为失踪人。
问: 本案是否具备宣告吴某失踪的条件? 除吴某的妻子外,还有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院应如何审理该案?
分析案例
1.薛某于2002年4月去广州打工,走后即杳无音 讯。2006年6月,薛某的儿子向法院申请宣告薛某 死亡,薛某的妻子黄某提出反对,要求只宣告薛某 失踪。法院受理后,发出了寻找薛某的公告,公告 期为1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判决前,薛某回到 了家中。问:
对于本案,法院应启动宣告薛某死亡案的程序还是 宣告薛某失踪案的程序?
不同案件所适用的不同程序以及各自的特点 学习本章,既要善于归纳四种案件审理中的
共同之处,也要比较其不同的特点。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
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首先适用特别程
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 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
2.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进行鉴定。
3.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依法 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三、判决的撤销
被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若其身体经治疗已恢 复健康,导致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 已消除的,则其本人或其监护人都可以向 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法 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 判决。
第五编 非讼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死亡案件的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本章导学
本章中四类案件的特点以及法院审理这些非 讼案件的意义
本章所规定的程序,其不同于简易程序和普 通程序的特点。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条件) 需有公民下落不明、生死未卜,且持续一定时
间的情况存在。这是宣告死亡案件的前提条件。 须由利害关系人(有顺序要求)向法院申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只能向下落
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审理
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 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 为三个月。
法院确定寻找薛某的公告期限为1个月是否合法? 薛某出现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李某在地里干活时,发现有一头牛从早上到傍 晚一直无人看管,李某收工时,就将牛牵回了自 己家中照料。邻居杨某知道了此事,认为该牛应 归集体所有,不能由李某独占,于是向当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宣告该牛为无主财 产。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出了财产认领公告,公 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内,夏某到法院认领这头 牛,申请人杨某知道后表示反对,认为牛是李某 捡的,双方发生争执。
事权益争议。 审判组织一般采取独任制。 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程序。 案件的审限较短。 无须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19-1】黄某在选举日前半个月仍未收到 选民证,因而到选举委员会查询,结果发现 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
问:黄某若要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否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若法院宣告吴某为失踪人后,吴某又出现了, 应如何撤销原判决?
本案中吴某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 院宣告吴某死亡?
若法院宣告吴某死亡后,吴某又出现的,应如 何撤销原判决?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后,吴某因被宣告死亡而消灭的法律关系能否 恢复?
【19-5】赵某下落不明后,赵某的合伙人申请 法院宣告赵某为失踪人。法院经审理作出宣告赵 某为失踪人的判决,并同时指定赵某的妻子李某 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送达后,李某认为自己不 合适作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赵某的父母也 认为李某没有能力管理好赵某的财产。问:
问: (1)冯某应向何地的哪一级法院起诉? (2)鉴于选举在即,冯某最迟应在何时起诉? (3)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4)法院最迟应在何时审结此案?
【19-3】张某因一场车祸成为了植物人, 但选举委员会依然将其列入选民名单。邻 居汪某认为,张某已无法行使选举权,故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选举委员会认 为,张某是植物人不是精神病,决定不予 除名。
若李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什 么程序进行审理?
若赵某的父母向法院提出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 可否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19-6】张某因飞机失事而下落不明,有关机关 出具证明认为张某不可能生存。3个月后张某的女 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死亡。问:
本案中是否具备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条件?
3.判决
公告期间,若该公民出现或下落已查明,法院 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公告期满后,若该公民仍下落不明,法院应当 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三)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一旦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下 落,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复存在,原判决 即成为可撤销判决。出现上述情况后,经其 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查证 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该公民出现或其生死状况已得 到证实,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若公告期间届满 后,该公民仍无音讯,法院应作出宣告该公民死 亡的判决。
(三)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知其仍生存和确 切下落的,可由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 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属实后,应依法作出新 判决,撤销原判决。新判决生效后,被宣告 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随之恢复。
【19-2】章某(29岁)因抢夺罪被法院依法 判处有期徒刑2年,但未剥夺政治权利。在章某 服刑期间,其原住所地进行选举,在选举委员 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章某的名字,章某的 妻子冯某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 认为章某正在服刑,无法行使选举权,故仍决 定不将章某列入选民名单。冯某对此决定不服,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条件)
需有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提 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该程序。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 公民失踪只能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 院提出。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审理
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 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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