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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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第十三条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一)、
(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第四章受聘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同等水平。

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

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
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2?3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
— 1 -设,关系到我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申报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2009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桂人社发?2009?5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5月7日印发
(共印1000份)—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自治区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根据规定控制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若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 3 -第四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竞聘条件
第五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8.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9.“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0.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1.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3.自治区“八桂学者”(全职);
1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自治区科
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4 —15。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6。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二);
17。

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
二);
18。

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
19.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20。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或获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自治区科
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 5 —篇三: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10-05—19 16:07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八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㈡制定方案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

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
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

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

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
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㈢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
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㈣对竞聘人员
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聘任事项.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
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
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

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
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
作时间的长短确定。

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
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九条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
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
合同的任期进行。

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
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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