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必背考点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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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必背考点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
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构成特征
1.主体身份(身份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
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常见的情形如刑警、检察官、法院刑庭审判人员、监狱侦查人员。
2.时空环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乱判案,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徇私枉法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刑事案件作枉法裁判。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即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进行追诉的人:①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②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③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科刑时明显加重、减轻处罚;或者改变判决、裁定、决定理由,使法律后
果实质上有重大不同。
4.责任形式:故意,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不构成本罪;确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可触犯玩忽职守罪。
(二)此罪彼罪: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的关系和区分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具体承办该案件的职务便利包庇犯罪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作伪证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理论上可认为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想象竞合犯)。
2.一般公民,或者没有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犯罪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作伪证的,构成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三)罪数:受贿后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断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然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