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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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
(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
(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
(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信⽤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此,终于证实这是⼀起盗⽤第三家银⾏密押的诈骗案。

信⽤证业务案例例3:⼴西某中⾏曾收到⼀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万隆分⾏(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证,⾦额约。

80万美元,来证使⽤开证⾏与渣打银⾏上海分⾏之密押。

后来,该中⾏去电上海打银⾏核实,得到复电:"本⾏不为第三家⾮其集团成员银⾏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只好转查开证⾏总⾏,但被告知:"开证⾏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未在当地注册,⽆业务往来记录"。

显然,这是⼀份盗⽤他⾏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的假信⽤证。

信⽤证业务案例例4:某中⾏曾收到⼀份由⾹港KP银⾏开出的⾦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证,受益⼈为⼴西某进出⼝公司,出⼝货物为⽊箱。

采证有如?quot;软条款":"本证尚未⽣效,除⾮运输船名已簧昵肴巳峡刹⒂煽 ば幸孕拗な樾问酵ㄖ 芤嫒?quot;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在将来证通知受益⼈时提醒其注意这⼀"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后来,经磋商,申请⼈撤销该证,另由⾹港IB银⾏开出同⼀⾦额、同⼀货物、同⼀受益⼈的信⽤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

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中,⽽受益⼈却⾯临若申请⼈拒发装运通知,则⽆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了解到与该进出⼝公司联营的某⼯贸公司已将40万元⼈民币质保⾦汇往申请⼈要深圳的代表,⽽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

于是,该中⾏果断地采取措施,⼀⽅暂停向该代款,另⼀⽅⾯敦促其设法协助⼯贸公司追回质保⾦。

后经多⽅配合,才免遭损失。

信⽤证业务案例例5: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华企业签订了销往⾹港的5万⽴⽅⽶花岗岩合同,总⾦额⾼达1,950万美元,买⽅通过⾹港某银⾏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笔信⽤证,⾦额为195万美元。

信⽤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随后经信⽤证修改书⽅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260万元⼈民币付给了买⽅指定代表,装船前,买⽅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公司根本⽆法发货收汇,损失⼗分惨重。

信⽤证业务案例例6:某中⾏曾收到⾹港BD⾦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的信⽤证,⾦额为USD992.000.00元,出⼝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

信⽤证要求发货前由申⼈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额⽀票为抵押,从受益有⼿中拿⾛了其中⼀份正本提单。

后来,受益有将有关⽀票委托当地银⾏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票为空头⽀票,⽽申请⼈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

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下落不明。

受益⼈蒙受重⼤损失,有苦难⾔。

信⽤证业务案例例7: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由⾹港客商⾯交的信开信⽤证,⾦额为&127;318 万美元。

当地中⾏审核后,发觉该证⾦额、装交期及受益⼈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的提醒受益⼈注意,并⽴即向开证⾏查询,最后查明此证
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银⾏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证,&127;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

事实上,这是⼀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证。

幸亏我⽅银⾏警惕性⾼,才及时制⽌了这⼀起巨额信⽤证诈骗案。

信⽤证业务案例例8:某中⾏曾收到⼀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发出的要求纽约瑞⼠联合银⾏保兑的电开信⽤证,&127;⾦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为⼴东某外贸公司,出⼝货物是200万条⼲蛇⽪。

但查银⾏年鉴,没有该开证⾏的资料,稍后,⼜收到苏黎世瑞⼠联合银⾏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个相似,另⼀个⽆法核对。

此时,受益⼈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

为慎重起见,该中⾏⼀⽅⾯,劝阻受益⼈暂不出运,另⼀⽅⾯。

抓紧与纽约瑞⼠联合银⾏和苏黎世瑞⼠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信⽤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

⾄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证,诈骗分⼦企图凭以骗我⽅出⼝货物。

信⽤证业务案例例9:2000年6⽉,A公司向B银⾏提交了由B银⾏所在地C银⾏通知的信⽤证和⼀套信⽤证项下单据,该信⽤证⾦额为604500.00美元。

经审核后,B银⾏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证的真实性。

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的通知章。

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已将该证通知A 公司,即认同了该信⽤证的表⾯真实性。

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对该证项下单据进⾏了合理、审慎的审核。

经审
核,B银⾏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

⾸先,信⽤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出具运输单据),即以FBL代替B/L。

其次,信⽤证要求提单以开证⾏为抬头,⽽A公司在FBL后做空⽩背书。

B银⾏按惯例向A公司提⽰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种处理⽅案:⼀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是由B银⾏向开证⾏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同意后再⾏寄单。

A公司表⽰货物已装船,⽆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种⽅案。

于是B银⾏⽴即向开证⾏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尽快给予答复。

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直没有收到开证⾏的回复。

三天后,A公司向B银⾏提⽰由C银⾏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出具检验证这⼀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B/L或FBL。

A公司表⽰,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证的软条款,并且B/L或FBL⼆者具备其⼀即可,这已经表明申请⼈和开证⾏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押汇,且押汇⾦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证⾦额。

B银⾏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之辞,反⽽提出了疑问:按照惯例,如果开证⾏接受上述不符点,它应该在电传中明确表⽰申请⼈接受上述不符点,不⽇将付款,并将这⼀内容以电传⽅式通知B银⾏,⽽不是采⽤信⽤证修改的⽅式通知,更不应该将此修改发给C银⾏。

这些违反常规的做法引起了B银⾏的警惕,B银⾏坚持等待开证⾏的电传通知,在此期间,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不为A公司办理出⼝押汇。

五天后,开证⾏开⽴电传通知,声明申请⼈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已不见踪迹。

⾄此,这起诈骗案已真相⼤⽩。

事后据B银⾏调查,该信⽤证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所述已装船,⽽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起以诈骗议付⾏押汇款为⽬的、境内外不法分⼦精⼼策划的骗汇案件。

由于B银⾏以
UCP500为依据,并不被较⼤⾦额出⼝和A公司的⼀⾯之辞所迷惑,⽽是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避免了⼀起重⼤骗汇案件的发⽣,防⽌了国家巨额外汇的流失。

不法分⼦的阴谋之所以没有得逞,主要由于B银⾏有效地做到了如下⼏点:
第⼀,没有⽚⾯地为追求扩⼤业务量⽽办理此笔⼤额信⽤证项下的押汇,⽽是时时保持警惕,坚持合规经营,不违规操作,始终对形势的发展有清醒的认识,有效防⽌了诈骗案件的发⽣,维护了银⾏⾃⾝的利益。

第⼆,以统⼀惯例做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依据。

根据统⼀惯例的规定,FBL是由运输⾏出具和承运⼈签发的运输单据,它与B/L 是两个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单,更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权凭证,这导致了A公司在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可以取得FBL,妄图以此来代替提单蒙混过关。

第三,牢牢掌握国际惯例,就会在信⽤证实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始终把握局势的发展。

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为B银⾏设下了多重圈套,⾸先,A公司以⼤额信⽤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妄图诱导B银⾏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证要求的提单,从⽽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的拒付,从⽽达到诈骗B银⾏押汇款的⽬的。

其次,在B银⾏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要求开证⾏不做出付款,即并不以电传⽅式通知B银⾏接受不符点,⽽是以修改⽅式接受FBL,如果B银⾏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申请⼈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押汇,⽽开证⾏迟迟不给B银⾏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信⽤证业务案例例10:⼏家外省公司向该省⼀私营⼯⼚购锡锭,⼯⼚将铝锭外包锡,假冒锡锭交货,诈骗了多个出⼝商和信誉卓著的进⼝商,进⼝商被骗后通过驻中国使馆交涉,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形象。

进出⼝商之所以上当的根本原因是提单是真实的,⽽⼯⼚当地的权威机构的检验⼈员收受贿赂,协同作案,为假货出具了检验证。

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商检证危害性很⼤,但发案可能性还是⾮常⼩的。

再说,作为融资银⾏,也不可能⾯⾯俱到地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果进、出⼝商、开证⾏的信誉俱佳,货物⾏情也看好,银⾏办理融资基本上是降低了风险,即使是有信贷员跟贷,碰到上述的案⼦,也不⼤可能识破骗局。

这类假单风险,除⾮银⾏事先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必须在单据⽅⾯做到严格相符。

所以,单据的质量对银⾏押汇资⾦的安全回收是⾄关重要的,任何时候,单据相符都是银⾏资⾦安全的重要保障。

信⽤证业务案例例11:某制造商签订了⼀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证付款,信⽤证规定提供商业发票及买⽅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

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却不提货,由于卖⽅未收到买⽅的证明,⽆法根据信⽤证收到货款。

经过长达⼀年的交涉,卖⽅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损失。

这就是卖⽅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的原因。

在签约前,卖⽅曾与他的通汇银⾏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证对买卖双⽅都是⼀种安全的⽀付⼯具。

"
卖⽅根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证,已采取了⼀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证,但使他失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保障。

因此,该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证制度有缺陷吗?
信⽤证业务案例【分析】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陷,⽽不是信⽤证制度。

国际商会答复如下:
不错,卖⽅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证得到的保护,根据《统⼀惯例》第9条a及b款的规定,这种信⽤证是开证⾏及保兑⾏的确定。

同时,根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取决于受益⼈提交规定的符合信⽤证条款单据的能⼒,这也是很清楚的。

此外,如果卖⽅同意接受的信⽤证规定要提供⼀份或数份要由买⽅或其代理⼈签发的单据,则卖⽅就是在冒风险。

例如下列单据是危险的:
--买⽅签署的收货证明。

--货运代理⼈代买⽅收到货物的证明。

--由买⽅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因此,国际商会再⼀次强调:
--《跟单信⽤证统⼀惯例》让买卖双⽅⾃⾏商定信⽤证所要求的单据。

--信⽤证中出现的"危险"单据的规定⼤多出于买卖双⽅商业合同中⽀付条款的
不精确或不完整,结论是:
--⽀付缺乏保证不是由跟单信⽤证制度⽽是由合同导致的。

国际商会《信⽤证申请⼈操作指南》(416a出版物)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介绍说:"申请⼈应确定拟在信⽤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并且
受益⼈能以规定格式和规定的细节来提供的单据。

"
"因此,卖⽅应尽早确定,⽆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证时,信⽤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被买⽅控制。

"
信⽤证业务案例例12:某市中国银⾏分⾏收到新加坡某银⾏电开信⽤证⼀份,⾦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块,⽬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并由开证申请⼈授权的签字⼈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指定船只并由开证⾏给通知⾏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证可不可以接受?
信⽤证业务案例【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证,不可以接受。

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解除不可撤销信⽤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所控制。

从上述信⽤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中国出⼝公司)处于受制于⼈的地位,信⽤证项下开证⾏的付款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是⼀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包公司。

信⽤证业务案例例13: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华企业公司"(KAM WA ENTERPRISES INC 。

USA)签订了销往⾹港花岗⽯合同,总⾦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港某银⾏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笔信⽤证,⾦额190万美元,购5千⽴⽅⽶花岗⽯砌⽯。

信⽤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以修改⽅式发出。

该外贸公司开⽴信⽤证后,将质保⾦260万元⼈民币付给了买⽅的指定代表。

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
【分析】不对。

因为信⽤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使该信⽤证的主动权落在开证申请⼈⼿中。

事实是,装船前,签约⼈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公司根本⽆法发货收汇,质保⾦⽩⽩丧失,损失惨重。

后来,据美国邓⽩⽒公司提供资信报告,签约⼈合同中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纯系编造。

信⽤证业务案例例14:某外贸公司与⾹港公司达成了⼀笔1019公吨镀锡铁⽪和镀锌薄板,⾦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付条件为即期信⽤证,规定为2⽉和3⽉。

不久,中国银⾏⼴州分⾏很快开出了信⽤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24⽇承运⼈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
单,3⽉25⽇,⾹港⽅寄单⾄中国银⾏,并且⾹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的铁桶,没有镀锡铁⽪和镀锌薄板。

3⽉30⽇,收货⼈⽴即将该欺诈⾏为通知了中国银⾏,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

但中国银⾏收到⼀份⾹港银⾏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汇票和单据⽀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提单内规格为50毫⽶。

4⽉14⽇,我⽅提出,⾹港议付银⾏可以⾏使追索权,向出⼝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收到⾹港议付银⾏的电传,说中国银⾏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开证⾏)⽴即偿付。

中国银⾏⽆奈作了偿付。

信⽤证业务案例【分析】在这案例中我们要吸取教训如下:
(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签发信⽤证时,应先对受益⼈的资⾦情况和信⽤情况进⾏调查。

按照《统⼀惯例》,银⾏所处理的是单据,⽽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证规定审核单据。

因此,卖⽅很可能制作假单据。

(2)由于⾹港与⼤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些中国的银⾏,买⽅完全可以委托⼀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检验。

(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再向⾹港银⾏索偿时已过了银⾏审单合理时间(7
天)。

信⽤证业务案例例15:国外来信⽤证的⾦额为:"about USD4 200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allowance (dis .)"。

信⽤证要求的商品是⼥式衬衫,单价为每件2.10美元,CIF London,共2000件,我们应怎样缮制出⼝发票⾦额?
【分析】应⾸先核对信⽤证,如果与信⽤证相符,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发票时,应在总⾦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个⽑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得出净价。

具体制单如下:
Ladies Blouses
**********************.OO
Less 5% allowance 210.00
-------------------
3900.00
Less 5% commission : 199.50
-------------------
CIF London net :USD 3790.50
在既有折扣⼜有佣⾦的交易中,我们应掌握先扣除折扣,然后再计扣佣⾦,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付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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