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焦梅媛、庞昆平、李秀花贪污上诉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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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贪污上诉案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贪污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107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梅媛,女,44岁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证章厂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2座2层204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校场小五条18号。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子英、李秋章,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崑平,男,52岁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证章厂综合办公室科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铁树斜街70号。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义,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秀花,女,43岁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证章厂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2号。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秀岩,北京市百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跃生,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长春,男,52岁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证章厂厂长。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
因病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春、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犯贪污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9
东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晋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梅媛及其辩护人王子英、李秋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崑平及其辩护人王松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秀花及其辩护人吴秀岩、吴跃生到庭参加诉讼。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长春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赵长春终止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长春已死亡于2019年9月至2019年4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证章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及盖仁生,在办理北京市证章厂位于农展馆的办公用房拆迁过程中,采用伪造房屋租赁契约的方法将北京市证章厂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79633771元予以侵吞。
其中赵长春分得人民币53926744元,焦梅媛分得人民币63926754元,庞崑平分得人民币53926744元,李秀花分得人民币53926775元。
被告人庞崑平、李秀花、焦梅媛先后于2019年1月22日、1月24日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赃款部分被追缴并发还负责管理北京市证章厂资产的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达总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北京市证章厂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2、干部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存档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变更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履历表、被告人赵长春、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的户籍资料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赵长春于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经北京市东城区企业工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任命担任北京市证章厂厂长职务。
3、东方信达总公司的举报信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经过证
明案发及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案扣押物品为1户名为赵铮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1个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1张。
2户名为韩奇霞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1本、定期一本通1个、牡丹灵通卡1张,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捷达轿车1辆及相关手续。
3户名为李秀花的存折3个及人民币73225元。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检察机关已扣押李秀花人民币54万元,其中人民币53926775元已发还东方信达总公司。
6、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全国农业展览馆附属工厂并入北京市证章厂报告的批复》证明1981年9月18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同意北京市证章厂接收全国农业展览馆附属工厂为集体所有制车间。
两种所有制分户立帐、分别统计、互不平调。
7、全国农业展览馆附属加工厂经调整并入北京市首饰公司所属证章厂为该厂集体所有制车间协议书证明农展馆附属加工厂地权仍属农展馆,使用权归证章厂;农展馆附属加工厂现有职工53名,并入证章厂后享受集体车间正式职工待遇;农展馆附属加工厂占地归证章厂使用,如此地由国家其他单位征用时由征用单位负责选址搬迁,赔偿证章厂一切损失。
8、东方信达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北京市证章厂为国有企业,1999年5月北京市证章厂从原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工艺美术总公司划转东城区,隶属东城区政府经济委员会管理。
2019年7月,证章厂资产划归东方信达总公司管理。
2019年9月,证章厂全面停产停业,对全体在职职工分流安置。
2019年10月,东城区工商局吊销证章厂营业执照,该厂善后工作由东方信达总公司负责处理。
证章厂财务档案中没有收取原农展馆办公用房拆迁安置款的帐目记载。
9、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证明拆迁时间及范围,北京市证章厂农展馆宿舍及办公用房在拆迁范围之内。
10、东方信达总公司出具的自管房台帐证明北京市证章厂职工承租农展馆宿舍的情况,所有33户职工租房、职工分房均登记在证章厂的自管房台帐上。
11、证人李晓松的证言证明团结湖北小区危改项目的拆迁工作由其公司负责。
北京市证章厂在农展馆的办公用房和宿舍在拆迁范围内。
2019年7月其公司贴出公告,之后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得知证章厂有33户职工宿舍及28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其公司即与证章厂厂长联系拆迁事宜。
最初是就28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向赵厂长报的补偿价为180余万元,赵表示价位有些低,并派了法律顾问盖仁生来谈补偿款的问题。
最后其公司提出不能超过280万元,赵厂长表示可以接受,但提出要按个人住房对个人进行补偿。
当时其说可以,但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即租房契约。
赵厂长同意,并说具体的事项由律师和其谈。
几天后,盖律师等人带来杨素波、李秀花、焦梅媛、赵铮、韩奇霞的租赁协议,总面积是348平方米左右。
因为其公司后来发现有2间约65平方米的房间应当也是办公用房,所以与283平方米加在一起对个人进行了补偿。
这5个人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2019年4月2日签的,但签的日期是2019年10月,这样可以领取奖励。
对办公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给被拆迁单位,也就是北京市证章厂。
12、证人何寅秋的证言证明其接手拆迁工作时,对北京市证章厂办公用房的评估已做完了。
后来庞崑平、盖仁生代表证章厂和其公司谈拆迁补偿也是对证章厂进行补偿。
直到后期他们和李晓松经理洽谈时才提出由他们提供个人承租的手续,对个人进行补偿。
13、证人甄军城、佟汉柏、刘德禄、张秀芬、徐红文的证言证明证章厂分房没有明文规定,但有惯例,一般先成立分房委员会,调查职工住房情况后确定分房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赵长春任厂长后未分配过住房,他没提过要分房之事。
14、证人庞云生的证言证明证章厂拆迁事宜由赵长春和庞崑平负责。
其与庞崑平在同一办公室,办公室里有1个不上锁的柜子,里面有空白的房屋租赁契约。
15、证人何大伟、邹宜凡的证言证明北京市证章厂是东方信达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东方信达总公司发现证章厂位于农展馆的办公用房拆迁补偿款分给了5户居民,便将此情况反映给检察机关。
16、北京市证章厂向北京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说明证明证章厂在拆迁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及办公用房的面积。
17、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北京市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北京市证章厂农展馆办公用房平面图、北京市房屋估价表证明评估公司对证章厂建筑面积为28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进行评估,拆迁补偿价格总额为180427500元后因改为对个人补偿,该评估材料作废。
18、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契约、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北京市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分别证明赵长春之子赵铮、庞崑平之妻韩奇霞、盖仁生之妻杨素波以及焦梅媛、李秀花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及拆迁补偿款数额。
1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的款已领,领款人姓名、时间及房屋租赁契约承租方的名字、住宅座落、面积等栏的填写字迹是庞崑平所写。
20、北京鸿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记帐凭证、支出凭单、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取款凭证、存款凭证、存折复印件证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及涉案五人分配该款项的情况。
21、证人王大平的证言证明2019年底或2019年初,赵长春拿回家1个内存人民币50余万元的存折。
他说是农展馆房子的拆迁补偿款,为了避嫌用了儿子赵铮的名字。
其家在农展馆没有住房。
2019年7月底,其和赵长春从这张存折里取出几万元,又加了一些钱买了10万元国债,存折里还剩下人民币43万元。
22、证人赵铮的证言证明其没在中国工商银行朗琴园分理处做过储蓄业务,人民币43万元的存款及10万元国债的事其不知道,都不是其的。
2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储蓄存款凭证及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赵长春以赵铮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朗琴园分理处办理定期存款人民
币43万元、购买凭证式国债10万元,上述款项已冻结。
24、中国工商银行焦梅媛帐户的开户信息、明细清单证明拆迁公司存入焦梅媛帐户的拆迁补偿款已被全部提取并销户。
25、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首付款发票证明焦梅媛购买位于立恒名苑第2座02层2-0204号和第3座23层02号2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26、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函2份证明上述2套房屋已暂停办理交易、变更、转让、出租等一切手续。
27、广发证券阜成门南大街营业部焦梅媛帐户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及资金变动明细证明焦梅媛帐户内的股票交易情况。
28、证人韩奇霞的证言证明2019年庞崑平拿回家1个内存人民币51万元的存折,存折是其的名字。
其用其中5万元购买了博时基金,5万元借给了朋友。
2019年冬天其家买了1辆捷达轿车,车价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买车用了51万元存折里的钱。
29、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韩奇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明细清单、定期一本通明细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韩奇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购买博时基金5万元、办理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20240026元及定期存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款项已被冻结。
3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保险业专用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庞崑平所购机动车辆的情况。
31、借款协议1份证明庞崑平借给李占圈人民币5万元。
32、证人孙鸿祥的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证明李秀花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位于新城国际的商品房1套,并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33、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李秀花帐户内的个人分户帐证明李秀花购买26万元基金的情况。
34、中国工商银行杨素波帐户开户信息及定期一本通明细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盖仁生用所得赃款以其妻杨素波名义办理的定期存款人民币54823680元已被冻结。
3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师亚波的住房情况。
36、被告人赵长春的供述证明2019年1月起其任北京市证章厂厂长,证章厂在农展馆有300多平方米已闲置的经营用房,还有33户职工的住房。
2019年5月或6月时,焦梅媛想租农展馆的空闲房子,其同意了,并委托综合办公室与焦梅媛签租赁协议,但后来没见到协议,当时也没谈租金等问题。
焦很快就搬了进去,7月中旬,拆迁公司贴出公告,证章厂的房产在拆迁范围内。
拆迁公司提出证章厂位于农展馆的房产大产权属于农展馆,认可房屋租赁契约为小产权,对33户职工进行拆迁补偿。
对于未分配给职工的办公用房,其出于私心想争取到小产权分给五个人,最先提议的是焦梅媛和法律顾问盖仁生。
焦梅媛已租用办公用房,又是证章厂的老职工,庞崑平是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李秀花是停薪留职人员,在其接手证章厂时她做了很多工作,盖仁生在法律上把关,最后决定五人用签房屋租赁契约的方式把办公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分掉,为此五人一起商量过多次。
庞崑平到综合办公室拿的空白租赁契约,其加盖的厂章。
2019年4月,大部分职工宿舍都拆迁完毕后,其委托盖仁生和庞崑平去拆迁公司办手续,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其的租赁契约用的是儿子赵铮的名字,其拿到的存折是以赵铮名义开户的,内存人民币51万余元,后其用其中10万元买了国债。
拆迁款是五人平分的,但焦多得了10万元,李秀花处还留有10万元的预留款,此后去内蒙拜佛花了预留款中一部分,剩余款项五人平分了。
其五人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分的房,此事没有其他人知道。
这些钱应归证章厂职工所有。
其对证章厂及上级单位一直隐瞒农展馆办公用房补偿款的真正去向。
2019年1月25日其带着领到的拆迁补偿款到检察院反贪局交代了事情经过。
37、被告人焦梅媛于2019年2月5日的供述证明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赵长春让盖仁生来问其租不租农展馆的办公用房,其同意了,并对这处房屋进行了维修,大约花费4万元。
后其将其爱人的鸿发兴业公司搬到此处办公。
盖仁生给其拿来1份租房协议,内容是证章厂将位于农展馆的办公用房出租给其,租期二年,先期的维修费用抵房租,以后每月租金500元。
盖让签字并盖鸿发兴业公司的公章,其不同意,就没签。
2019年9、10月份的时候,农展馆这处房子的拆迁公告贴出来了,李秀花对其说这处办公用房拆迁有补偿,其和李秀花、盖仁生都想分拆迁补偿款,就想三个人一起干。
盖说以前赵长春给过他农展馆办公用房的空白租房协议,因其没答应就没签成,但证章厂已盖了公章,而承租方还是空白的,就商量把三人名字填在空白处,就能拿到补偿款了。
但后来盖觉得这样跨过赵长春不妥,必须得让赵认可,其三人就商量把赵长春拉进来一起分拆迁补偿款。
庞崑平是主管房子的,具体事情得让庞办理,所以得让庞参加。
从这时起就是五人一起商量分拆迁款了。
其和李、赵、庞四人在星巴克咖啡厅见过面,赵或庞提出可以按证章厂分房的形式把五人变成宿舍住户取得拆迁款。
最后决定由庞负责拿住房契约并和拆迁公司接洽,由其占住房子,由李秀花协调几人关系,由盖协助庞与拆迁公司谈判并提供法律咨询,由赵向证章厂宣布让庞负责拆迁工作。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早上,庞、李、盖来到其家,由李秀花计算房屋面积,由庞填写房契。
并商量补偿款给其多分10万元,留出10万元机动使用,其余五人平分。
然后庞和盖到拆迁公司办手续并领回拆迁款。
其拿到6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10万元机动使用的钱中有3万元用于旅游,另外7万元五人均分了。
38、被告人庞崑平的供述证明2019年至2019年10月间,其在北京市证章厂综合办公室任科员,负责管理农展馆的宿舍及办公用房等工作。
2019年4月至6月时,焦梅媛租了证章厂位于农展馆的房屋,赵长春让其带焦看过房,租赁费用其不清楚,其没见过焦梅媛与证章厂的房屋租赁协议,所以没有收焦梅媛的房租。
焦搬进去后,农展馆的房屋遇上拆迁,赵长春对其说过焦找拆迁公司要补偿款,但拆迁公司没给她。
2019年9、10月份,赵长春让其和赵一起到星巴克咖啡厅,在那里见到了焦梅媛、李秀花,焦梅媛认为她应得到她租的那300多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拆迁补偿款,那次谈到拆迁的事应让盖仁生从法律上把关。
对于五个人分这笔拆迁款的事其是清楚的。
2019年4月,赵长春让其和盖仁生去拆迁公司办手续。
房契是其到厂综合办拿的,赵盖的章。
其在焦梅媛家填写了房屋租赁契约,李秀花计算的房屋住宅面积,盖仁生让其倒签的日期。
房契上的承租人是焦梅媛、李秀花、盖的妻子、赵的儿子以及其的爱人。
其和盖一起去拆迁公司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拆迁款中焦多拿10万元,又预留出10万元,其余的商量好是五人均分。
预留出的10万元,去内蒙花了3万元,剩下的五人平分了。
其共分得53万余元,买了1辆车,还有过一些其他消费。
39、被告人李秀花的供述证明其原是北京市证章厂职工,后停薪留职、下岗。
2019年焦梅媛租过证章厂在农展馆的厂房,并对厂房进行了装修。
焦与证章厂的租赁协议不是租房当时签的。
后来听到拆迁的消息后,焦与拆迁公司接触过,但没有得到补偿。
焦让其约赵长春谈分房的事。
后来其、庞崑平、焦梅媛、赵长春在星巴克咖啡厅见面,均认为自己应该分到房,厂长赵长春有权分房,最后决定由庞崑平负责拿房契,赵长春负责盖章,焦梅媛的公司继续在农展馆的房子里办公,后几次让盖仁生参与是想让他在法律上把关。
2019年4月的一天,其、庞、盖都去了焦梅媛家,庞填写房契,其计算面积。
其五人商量好焦多分10万元,再留出10万元,其余拆迁款五人平分。
当天庞崑平和盖仁生去拆迁公司办了手续并领了补偿款。
庞和赵当时没有身份证,钱就存在其名下,事后其分给了他们。
留出的那10万元我们去内蒙花了一部分,剩下的也平分了。
其共得到50余万元,买了1套房子。
二被告人赵长春、焦梅媛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北京市证章厂组织章程证明厂长的职责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1989年北京市证章厂厂长为刘德禄。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工美集团、北京印刷集团的通知证明北京工美集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经营方式为与市政府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4、北京市证章厂出具的盈亏原因说明证明2019年北京市证章厂负债已达3800多万元,证章厂在东城区政府、区经委及东方信达总公司的指导下进行转让房产、分流职工、改革改制等工作。
5、北京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划转企业名单的通知证明1999年5月北京市证章厂划转归东城区管理。
6、赵长春的工资存折复印件证明2000年9月至2019年1月,赵长春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96元。
7、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及存档卡证明赵长春的档案存放于西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8、劳动合同变更书证明2019年2月27日,赵长春与北京市证章厂解除劳动合同。
9、北京市证章厂组织章程证明厂长的职责等情况。
1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证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长春相勾结,利用赵长春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均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犯罪所得亦应依法追缴。
被告人赵长春已死亡,虽依法应对其终止审理,但对已查明其违法所得亦应予以追缴。
被告人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庞崑平、李秀花能够大部或全部退赃,对被告人焦梅媛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庞崑平、李秀花予以减轻处罚。
故判决一、被告人焦梅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庞崑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被告人李秀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追缴被告人赵长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元四角四分,发还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侦查机关冻结的赵长春之子赵铮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中所存款项及所购国债执行;追缴被告人焦梅媛人民币六十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元五角四分,发还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以被告人焦梅媛名下的房产执行;追缴被告人庞崑平人民币五十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元四角四分,发还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庞崑平用赃款所购车辆[附相关手续]予以变卖,变价款连同在案扣押的庞崑平之妻韩奇霞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一个、定期一本通一个、牡丹灵通卡一张内所存款项并入追缴项执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秀花的人民币七百三十二元二角五分,发还被告人李秀花;在案扣押的户名为李秀花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三个,退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焦梅媛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租赁了证章厂在农展馆的办公用房并投入资金进行装修,其理应得到拆迁款,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焦梅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焦梅媛与证章厂的租赁关系存在,且焦梅媛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投入,焦理应获得拆迁补偿;证章厂不是农展馆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是使用人,拆迁补偿只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证章厂不属被拆迁人,不应直接得到拆迁补偿;焦梅媛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焦梅媛多次找厂长赵长春要求给予拆迁补偿,而分房是赵长春决定的,焦梅媛客观上不存在与他人合谋贪污公款的故意,焦梅媛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请求二审法庭宣告焦梅媛无罪。
庞崑平的上诉理由是证人何寅秋、佟汉柏等人的证言存在不实之处,分房子是赵长春决定的,房屋契约也是赵让其拿的,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庞崑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佟汉柏、甄军城等人对于证章厂分房有惯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