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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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项目包括游泳(不包括公开水域)、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本细则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包括对以上项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经营以上项目的所有类型主体,既包
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体育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省体育局报备上一年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许可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应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达到规定数量要求,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填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
(一)实地核查必须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相关项目运动管理单位、协会参与;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本部门至少2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
(二)实地核查应核查申请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重点核查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实地核查应做好核查记录,并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
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对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许可证样式,印制、编号和印发许可证。
第十七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或许可证遗失、毁损的,经营者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的30日内,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更换、补领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补办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可以自行或邀请相关项目运动管理单位、
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参与监督检查,也可以协调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三)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五)《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立卷存档。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经营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简易程序的,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符合一般程序的,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