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按医疗事故案例:医院误诊患者得肿瘤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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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李某患多发性骨髓瘤,并对他进行化疗,后经权威医院诊断,李某并未患该病。

李某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6833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情分析]
2009年10月,李某因肾炎及乙肝等病症入住驻邹城某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因李某偶有流鼻血,血细胞检验显示红细胞、血小板值偏低。

经李某同意,某医院为他做了骨髓穿刺特殊检查,并作出“多发性骨髓瘤动态观察”意见。

会诊后,某医院以“多发性骨髓瘤、慢性乙肝”将李某转入血液科继续治疗。

征得李某同意,某医院为其进行“0.9%NS250ml+
长春新碱0.5mg”静脉点滴化疗。

点滴期间,李妻携带其骨髓涂片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复查,该医院给出“本次髓象不支持骨髓瘤”的意见,李妻遂将该意见电话告知李某,李某即要求停止点滴,化疗终止。

后李某为求进一步检查,又入住山东省立医院血液科。

住院期间,该医院作出《骨髓细胞检查分析报告单》,诊断意见为继发性贫血、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2010年4月22日,济宁市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多发性骨髓瘤”诊断依据不足,治疗用药缺少正确诊断依据;患者肝肾等脏器功能状况与医方诊疗、用药无因果关系;医方过失延长了患者病程,但没有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故构不成医疗事故。

邹城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未经进一步检查确诊,即将李某转入血液科按“多发性骨髓瘤”治疗,过失延长了李某病程,并给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精神恐慌,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慢性肾炎、乙肝均系原发病,与医院化疗用药无关,李某主张因化疗造成身体伤害不予采信。

在对案情综合权衡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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