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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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
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
明确技术转移活动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和职
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
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档案和信息
系统,记录和公布重要的技术转移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任何强迫、诱骗、胁迫的行为都是不
允许的。
(二)公平、公正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规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最大程度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
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是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最高技术转移
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
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技术转移管理工作中的重要
问题。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管理办公室是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
具体的技术转移管理工作,包括技术转移项目的组织实施、合同的起草和管理、知识产权
的保护等。
第十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技术转移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技术转移项目申报、评审、签约、实施、验收等。
第十九条技术转移项目的申报应当依据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技术转
移管理规定,经过科研人员提出、技术转移管理部门审核,报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技术转移项目的评审应当由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评审的结果应当作为技术转移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技术转移项目的签约应当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技术转
移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包括技术转移合同的起草、技术转移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第二十二条技术转移项目的实施应当有严格的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包括项目
的组织、实施进度的监督和考核等。
第二十三条技术转移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技术转
移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的结果应当作为技术转移项目结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包括信息化管理、网络化管理、国际化管理等。
第五章技术转移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依法保
护知识产权,保障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守合
同的约定,履行技术转移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依法向技术转移管理部门提供技
术转移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六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合法、规范、公正。
第二十九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项目的过程管理、经济效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技术转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
决技术转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的技术转移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对于参与技术转移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其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的贡献
和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技术转移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包
括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就是关于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