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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
折叠编辑本段湿地简介
湿地与森林湿地、海洋并称全球三⼤⽣态系统,也是价值最⾼的⽣态系统。

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三⾓洲、滩涂、⽔库、池塘、⽔稻⽥以及低潮时⽔深浅于6⽶的海域地带等。

湿地具有涵养⽔源、净化⽔质、调蓄洪⽔、控制⼟壤侵蚀、补充地下⽔、美化环境、调节⽓候、维持碳循环和保护海岸等极为重要的⽣态功能,是⽣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因此也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库”和“天然物种库”。

据联合国环境署200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显⽰,1公顷湿地⽣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达1.4万美元,是热带⾬林的7倍,是农⽥⽣态系统的160倍。

湿地还是许多珍稀野⽣动植物赖以⽣存的基础,对维护⽣态平衡、保护⽣物多样性具有特殊的意义。

多年来,全球湿地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不断遭到破坏。

因此,保护湿地成为⼀个世界性的问题。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签署
1971年2⽉2⽇,来⾃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城拉姆萨尔签署了⼀个旨在保护和合理利⽤全球湿地的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简称<湿地公约> )。

该公约于1975年12⽉21⽇正式⽣效,⽬前159个缔约⽅。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宗旨
《湿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世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以实现⽣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前,《湿地公约》已成为国际重要的⾃然保护公约之⼀,1847 块在⽣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学⽅⾯具有独特意义的湿地被列⼊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积约1.8亿公顷。

折叠编辑本段运作模式
《湿地公约》是由缔约⽅(Contracting Parties)、缔约⽅⼤会(Meetings of Contracting Parties,COPs)、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科技评估委员会(Scientific & Technical Review Panel)及湿地公约局/秘书处(Ramsar Bureau/Secretariat)来共同运作的。

同时,还有《湿地公约⼿册》(The Ramsar Convention Manual)⽤于指导各缔约⽅合理的履⾏《湿地公约》。

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
签订保护湿地的想法起于1962年,那时在欧洲有许多湿地被开垦,丧失了许多⽔禽的栖息地。

1960年霍夫曼(LucHoffmann)先⽣启动了⼀个项⽬叫MAR,当时国际⾃然与⾃然资源保护联盟(现更名为国际保护联盟,简称IUCN)、国际⽔鸟与湿地研究局(简称IWRB,即现在的湿地国际)、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简称ICBP,即现在的国际鸟类组织,BirdLifeInternational)也参与项⽬活动。

他们于1962年11⽉12-16⽇在法国开会,研究了保护湿地的问题。

经过8年的多次会议协商,包括1963年在圣安德鲁斯(St.Andrews)、1966年在诺德韦克(Noordwijk)、1967年在莫尔⽇(Morges)、1969年在维也纳、1969年在莫斯科和1970年在埃斯波(Espoo)举⾏的会商,在荷兰政府的⽀持下由马修斯教授(G.V.T.Matthews)主持起草了湿地公约的⽂本。

当时⽂本的核⼼内容是保护⽔禽。

最后伊朗体育与渔业部长艾斯坎德尔(EskanderFirouz)于1971年2⽉2⽇在⾥海边的旅游城市拉姆萨尔(Ramsar)召开了国际会议,次⽇18个国家在公约⽂本上签了字。

但公约直到1975年12⽉才⽣效。

这是因为签字国迟迟没有完成本国批准⼿续。

根据公约规定,当第7个缔约国递交批准书后4个⽉公约⽣效。

澳⼤利亚于1974年1⽉递交了批准书,是第⼀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

1975年12⽉在希腊递交批准书(第7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后⽣效。

现在湿地公约共有123个缔约⽅,1044块湿地列⼊国际重要湿地⽬录,⾯积为78,549,246hm2。

公约有过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第2次修
改是1987年。

1980年11⽉在意⼤利卡利亚⾥(Cagliari)召开了第1届缔约⽅⼤会,规定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

1982年12⽉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组织总部召开了缔约⽅特别⼤会,通过了对公约⽂本的修正,即巴黎议定书(1986年10⽉⽣效)。

这是公约的第1次修改,规定了公约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法⽂、英⽂、德⽂、俄⽂和西班⽛⽂定为正式语⾔。

1984年5⽉在荷兰格罗宁根(Groningen)召开了第2届缔约⽅⼤会,制定了公约实施框架。

1987年5-6⽉在加拿⼤⾥贾纳召开了缔约⽅特别⼤会以及第3届缔约⽅⼤会,对第6、7条进⾏⾮实质性修改,规定了缔约⽅⼤会的权⼒、建⽴常委会、预算和常设执⾏局(或称秘书处)。

但此项修正条款直到1994年5⽉1⽇才⽣效,因为在1987年通过的决议(III.4)中规定了⾃愿原则。

⼤会还修改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和建⽴湿地合理利⽤⼯作组。

1988年1⽉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Navid)上任。

1989年公约有了⾃⼰的会标。

7⽉在瑞⼠蒙特勒市(Montreux)召开了第4届缔约⽅⼤会。

⼤会再次修改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决定建⽴蒙特勒档案(MontreuxRecord),设⽴湿地保护基⾦(后来更名为湿地公约湿地保护与合理利⽤⼩额赠款基⾦),决定把西班⽛⽂做为公约的3种⼯作语⾔之⼀,其他2种⼯作语⾔是英⽂和法⽂。

1991年12⽉在巴基斯坦卡拉奇召开湿地公约第1次亚洲区域会议。

1993年6⽉在⽇本钏路召开第5届缔约⽅⼤会,发表了钏路声明,决定建⽴科技审评组。

1995年8⽉阿根廷⼈戴尔玛·布拉斯科(DelmarBlasco)接任秘书长职务。

1996年3⽉在澳⼤利亚布⾥斯班召开了第6届缔约⽅⼤会。

⼤会通过了1997-2002年战略计划。

1996年10⽉常委会通过决议,宣布每年2⽉2⽇为世界湿地⽇。

1998年10⽉常委会决定更换会标。

1999年5⽉在哥斯达黎加召开了第7届缔约⽅⼤会。

⼤会决定编纂⼀套⼯具书,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然基⾦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第8届湿地公约缔约⽅⼤会于2002年在西班⽛召开。

2005年11⽉,第九届缔约⽅⼤会在乌⼲达举⾏,中国第⼀次当选为公约常委会成员国。

2008年10⽉28⽇,《湿地公约》第⼗届缔约⽅⼤会在韩国昌原开幕,本届⼤会的主题是“健康的湿地,健康的⼈类”。

来⾃五⼤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个国际⾃然资源保护组织的⼀千多名政府和⾮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会议。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修订
公约有过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第2次修改是1987年。

1982年12⽉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组织总部召开了缔约⽅特别⼤会,通过了对公约⽂本的修正,即巴黎议定书(1986年10⽉⽣效)。

这是公约的第1次修改,规定了公约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法⽂、英⽂、德⽂、俄⽂和西班⽛⽂定为正式语⾔。

1984年5⽉在荷兰格罗宁根(Groningen)召开了第2届缔约⽅⼤会,制定了公约实施框架。

1987年5-6⽉在加拿⼤⾥贾纳召开了缔约⽅特别⼤会以及第3届缔约⽅⼤会,对第6、7条进⾏⾮实质性修改,规定了缔约⽅⼤会的权⼒、建⽴常委会、预算和常设执⾏局(或称秘书处)。

但此项修正条款直到1994年5⽉1⽇才⽣效,因为在1987年通过的决议(III.4)中规定了⾃愿原则。

⼤会还修改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和建⽴湿地合理利⽤⼯作组。

1988年1⽉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 Navid)上任。

7⽉在瑞⼠蒙特勒市(Montreux)召开了第4届缔约⽅⼤会。

⼤会再次修改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决定建⽴蒙特勒档案(Montreux Record),设⽴湿地保护基⾦(后来更名为湿地公约湿地保护与合理利⽤⼩额赠款基⾦),决定把西班⽛⽂做为公约的3种⼯作语⾔之⼀,其他2种⼯作语⾔是英⽂和法⽂。

折叠编辑本段取得发展
为提⾼⼈们保护湿地的意识,1996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2⽇定为“世界湿地⽇”,每年的这⼀天都将举⾏⼀系列的庆祝活动,如海报、新闻媒体宣传等。

今年的2⽉2⽇是第10个“世界湿地⽇”,其主题是“湿地与减贫”,宣传⼝号是“湿地,攸关⼈类的⽣活;失去湿地,我们将⽆法⽣活”。

30多年的发展,《湿地公约》⽆论从组织机构,还是从其理念都发⽣了较⼤的变化,《湿地公约》已经由最初的主要关注“特别是作为⽔禽栖息地”即迁移⽔鸟(water birds)的公约发展成为⼀个为保护湿地⽣态系统及其功能、维持湿地⽂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公约,这明显的不同于《⽣物多样性公约》等单⼀⽬标的公约。

历届缔约⽅⼤会通过的决议充分反映了上述演变。

1993年以前的⼤会决议,以及衡量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等均以⽔禽为主,直到1996年第六次缔约⽅⼤会上才增加了鱼类作为衡量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并决定加强对泥炭地、珊瑚、海岸带、喀斯特地貌等湿地类型地重点保护。

随后,湿地的⽔⽂学、净化⽔质、提供⽔源、⽔资源管理、流域综合管理、湿地⽂化等逐渐成为缔约⽅⼤会的热门话题和政策重点。


中,“⽔”已经成为《湿地公约》所关注的重点,甚⾄有⼈说<湿地公约>的未来发展应该是“⽔公约”。

更能反映这⼀系统性衍变的是1998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公约徽标的决定。

在1989年~1998年的10年间⾥,《湿地公约》的徽标由飞⾏的⽔禽与其湿地栖息地的组合,⽽新的徽标(1998年~⾄今)则反映了湿地的多种功能,强调的是湿地⽣态系统,尤其是与⽔的关系。

折叠编辑本段重要意义
在《湿地公约》的有⼒推动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可持续发展总⽬标下的优先⾏动。

国家近期优先选择以湿地保护为重点,在湿地保护中⼜选择天然原⽣湿地保护和对退化湿地进⾏⽰范性的⽣态恢复、重建为近期国家湿地保护战略的⽬标。

在考虑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减少天然湿地的进⼀步丧失和退化。

湿地保护属公益性事业,涉及部门多,领域⼴,在管理上需要有效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履约⼯作,能极⼤地促进相关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湿地公约》对形成有效合作协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活动
湿地公约新会标1996年10⽉湿地公约第19次常委会决定将每年2⽉2⽇定为世界湿地⽇,每年确定⼀个主题。

利⽤这⼀天,政府机构、组织和公民可以采取⼤⼤⼩⼩的⾏动来提⾼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

1998年:公约常委会通过新的《湿地公约》标志(Ramsar 拉姆萨尔⽂字配以由蓝变绿的背景,两条⽩线代表波浪)。

该标志显⽰公约内涵的扩展,从单纯的⽔鸟栖息地到以⽔为主体的变化。

1999年5⽉在哥斯达黎加召开的第7届缔约⽅⼤会上,决定编纂⼀套⼯具书,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然基⾦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第10届湿地公约缔约⽅⼤会于2008年10⽉8⽇⾄11⽉4⽇在韩国釜⼭召开。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全⽂
关于特别是作为⽔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拉姆萨尔,1971午2⽉2⽇,经1982午12⽉3⽇的议定书修订)
各缔约国,
确认⼈与其环境相互依存;
考虑到湿地的基本⽣态功能是作为⽔⽂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禽赖以存活的⽣境;
深信湿地是具有重⼤经济、⽂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种资源,⼀旦丧失则不可弥补;
希望制⽌⽬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乃⾄丧失;
确认⽔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种国际资源;
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致的国际⾏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条
1.为本公约之⽬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域地带,带有静⽌或流动的淡⽔、半咸⽔或咸⽔⽔体,包括低潮时⽔深不超过6⽶的⽔域。

2.为本公约之⽬的,⽔禽系指从⽣态学⾓度看以湿地为⽣存条件的鸟类。

第⼆条
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内适当湿地列⼊由依第⼋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条设⽴的办事处保管。

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深超过6⽶的海洋⽔体,特别是具有⽔禽⽣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体。

2.选择列⼊《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学⽅⾯的国际意义来考虑。

⾸先应列⼊⼀年四季均对⽔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书时,应⾄少指定⼀块湿地列⼊《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名录》,扩⼤已列⼊《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名录》的湿地或缩⼩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6.每个缔约国在指定列⼊《名录》的湿地和就列⼊《名录》的其领⼟内的湿地⾏使修改条⽂的权利时,应考虑其对保护、管理和合理使⽤迁徙⽔禽所负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各缔约国应制订和执⾏规划,以促进对列⼊《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并尽可能地合理使⽤其领⼟内的湿地。

2.每个缔约国应作出安排,以便尽早获悉,由于技术发展、污染或其他⼈为⼲扰,列⼊《名录》的其领⼟内的湿地的⽣态特性经发⽣变化,正在变化,或有可能发⽣变化。

有关这类变化的情况应⽴即通知负责第⼋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每个缔约国应在湿地(不论是否已列⼊《名录》)建⽴⾃然保护区,以促进对湿地和⽔禽的保护,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看管。

2.当某⼀缔约国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名录》的湿地或缩⼩其边界时,应尽可能弥补湿地资源的任何损失,特别应建⽴新的⾃然保护区,以供⽔禽⽣存,并在同⼀地区或其他地区保护原来⽣境的适当部分。

3.各缔约国应⿎励就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开展研究,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4.各缔约国应努⼒通过管理增加合适的湿地上的⽔禽数⽬。

5.各缔约国应加强培训能胜任湿地研究、管理和看管的⼈员。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就履⾏《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湿地扩及⼀个以上缔约国的领⼟或⼀条⽔系为数缔约国所共有的情况下,相互协商。

同时,各缔约国应努⼒协调和⽀持⽬前和将来就保护湿地及其动植物所制订的政策和条例。

第六条
1.设⽴缔约国会议,以检查和促进这项公约的实施。

第⼋条第1段所提及的常务办事处⾄少每3年召开⼀次缔约国会议之例会,除⾮会议另有决定。

在⾄少有2/3的缔约国提出书⾯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缔约国会议的每次例会均应确定举⾏下⼀次例会的时间及地点。

2.缔约国会议具有下列职权:
(a)讨论本公约的执⾏情况;
(b)讨论《名录》的增补和修改;
(c)审议根据第三条第2段提供的关于《名录》中所列湿地⽣态特性变化的资料;
(d)就保护、管理和合理使⽤湿地及其动植物问题,向缔约国提出⼀般性建议或具体建议;
(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涉及湿地的国际问题提出报告和提供统计资料;
(f)通过其他建议或决议,来促进本公约的执⾏。

3.各缔约国应保证从事湿地管理的各级负责⼈了解并考虑此类会议关于保护、管理和合理使⽤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建议。

4.缔约国会议为每次会议制定议事规则。

5.缔约国会议应制定本公约的财务条例,并定期对条例进⾏审议。

缔约国会议应在其每次例会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缔约国的2/3多数通过下⼀财务期的预算。

6.各缔约国应根据出席缔约国会议例会并参加表决之所有缔约国⼀致通过的会费额度向预算纳款。

第七条
1.参加上述会议的各缔约国代表应包括在科学、⾏政或其他有关⽅⾯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湿地或⽔禽专家。

2.出席会议的每⼀缔约国有⼀票表决权;建议、决议和决定由出席会议及参加投票的缔约国的简单多数通过,除⾮本公约另作其他规定。

第⼋条
1.国际⾃然及⾃然资源保护联盟执⾏本公约规定的常务办事处职责,直⾄全体缔约国的2/3多数指定另⼀个组织或政府时⽌。

2.常务办事处职责如下: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条规定的会议;
(b)保管《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名录》,并接收各缔约国根据第⼆条第5段就列⼊《名录》的湿地的增补、扩⼤、取消或缩⼩所提供的资料;
(c)接收各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2段就列⼈《名录》的湿地的⽣态特性变化所提供的资料;
(d)把对《名录》的任何修改或《名录》中所列湿地的特性变化通知所有缔约国,并为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些事项作出安排;
(e)把会议就《名录》修改或《名录》中所列湿地的特性变化提出的建议通知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限期开放签字。

2.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任何当事国得依下列⽅式之⼀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a)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
(b)待批准之签署,继后批准;
(c)加⼊。

3.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化组织总⼲事(下称“保存⼈”)交存⼀份批准书或加⼊书;批准或加⼊即为⽣效。

第⼗条
1.本公约在7个国家按第九条第2段⽅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起4个⽉后⽣效。

2.本公约嗣后对每个缔约国应⾃该国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或交存批准书或加⼊书之⽇起4个⽉后⽣效。

第⼗条副
1.根据本条,缔约国可就《公约》修订问题召集会议,对《公约》进⾏修订。

2.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3.所建议的任何修正案的⽂本及修订理由须通过根据《公约》⾏使常设主席团(下称“主席团”)职责的组织或政府,并由主席团随即转告所有缔约国。

缔约国对⽂本的任何意见要在⾃主席团把修正案通知缔约国之⽇起3个⽉内通知主席团。

主席团须于意见提交的最后⼀天之后⽴即把截⾄该⽇所收到的全部意见转告各缔约国。

4.主席团将根据1/3缔约国的书⾯要求召集缔约国会议,审议根据第3段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团将就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同各缔约国进⾏协商。

5.修正案须经与会缔约国投票表决以2/3的多数通过。

6.被通过的修正案将于2/3缔约国向保管者交存接受卡之⽇后第4个⽉的第⼀天起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效。

对在2/3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任何缔约国,修正案将于该国交存接受书之⽇后第4个⽉第⼀天开始⽣效。

第⼗⼀条
1.本公约将⽆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该国⽣效之⽇起5年后书⾯通知保存⼈退出本公约。

退约应于保存⼈接得通知之⽇起4个⽉后⽣效。

第⼗⼆条
1.保存⼈应尽快将下述事项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本公约的国家:
(a)《公约》之签署;
(b)本公约批准书之交存;
(c)本公约加⼊书之交存;
(d)本公约⽣效⽇期;
(e)退约通知。

2.本公约⽣效之后,保存⼈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在联合国秘书处予以登记。

下列签署⼈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1年2⽉2⽇订于拉姆萨尔,原奉以英⽂本、法⽂本、德⽂本和俄⽂本各式⼀份。

所有⽂本具有同等效⼒。

⽂本均交保存⼈,保存⼈则将正式副本分送所有缔约国。

折叠编辑本段中国与湿地公约
折叠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
(中华⼈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林业局成⽴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9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中华⼈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的通知》(林⼈发[2005]176号)⽂件,于2007年2⽉正式组建。

同年4⽉,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刊有国徽的“中华⼈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印章。

单位职能:
单位职能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具体⼯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实施建⽴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作;对外代表中华⼈民共和国开展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作;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作。

中国履⾏《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成⽴的“中国履⾏《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利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象局、国家海洋局共16个部门组成。

其中国家林业局为主任委员单位,外交部、⽔利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和指导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履⾏《湿地公约》相关⼯作;研究制订
国家履⾏《湿地公约》的有关重⼤⽅针、政策;协调解决与履约相关的重⼤问题。

研究审议参加《湿地公约》有关国际谈判重要议题对策和⽅案,协调履⾏公约规定并执⾏有关国际会议决议;协调湿地领域国际合作项⽬的申请和实施。

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华⼈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

中国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1)第⼀批列⼊《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7个)
⿊龙江扎龙⾃然保护区、吉林向海⾃然保护区、海南东寨港⾃然保护区、青海鸟岛⾃然保护区、湖南东洞庭湖⾃然保护区、江西鄱阳湖⾃然保护区、⾹港⽶埔和后海湾国际重要湿地。

(2)第⼆批列⼊《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14个)
上海市崇明东滩⾃然保护区、江苏⼤丰麋⿅⾃然保护区、内蒙古达赉湖⾃然保护区、辽宁⼤连斑海豹⾃然保护区、鄂尔多斯遗鸥⾃然保护区、⼴东湛江红树林⾃然保护区、⿊龙江洪河⾃然保护区、⿊龙江兴凯湖⾃然保护区
(3)第三批被列⼊《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9个)
辽宁双台河⼝湿地、云南⼤⼭包湿、云南碧塔海湿地、云南纳帕海湿地、云南拉什海湿地、青海鄂凌湖湿地、青海扎凌湖湿地、西藏麦地卡湿地、西藏玛旁雍错湿地
(4)第四批被列⼊《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6个)
上海长江⼝中华鲟湿地⾃然保护区、⼴西北仑河⼝国家级⾃然保护区、福建漳江⼝红树林国家级⾃然保护区、湖北洪湖省级湿地⾃然保护区、⼴东海丰公平⼤湖省级⾃然保护区、四川若尔盖国家级⾃然保护区
(5)第五批被列⼊《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1个)
浙江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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