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和学院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院务会审议后由院长签发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收入预算以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如生均定额拨款和一次性专项控制数等)和学校预期事业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公用经费支出,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校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财务处应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结合学院的工作重点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款需求,提出学院财务收支计划和具体的预算执行建议方案,经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九条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改变用途,谁超支谁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超支或改变用途申请。
超支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支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经院务会审批。
(最新版)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校办企业规范发展,依据《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办企业是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学校独资校办企业、学校参股企业及其他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所等单位,校办企业应遵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各校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校办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指定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聘任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的聘任应取得学校财务处的同意并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每月定期对校办企业的账目和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六条各校办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并按照《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校企合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单位,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第七条各校办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严禁违反国家财经、税务法规和政策的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
第八条各校办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经营状况,严禁虚列、瞒列财务收支和通过其他非法手段随意调整财务利润和纳税利润。
第九条各校办企业应按《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须报送财务处和审计室。
由学校审计室组织每年对校办企业年度的账目和报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税务法规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除追究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党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财〔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在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有关的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审计、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院长可以委托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具体负责。
学院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定学院的基建投资计划、各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考核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所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归口基本建设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审计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九院字[2007]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财务收支的动态平衡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
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坚持校长负责制,实行以学校法人代表为首的经济责任制。
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的校长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经学校批准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接受校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如确有需要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加盖“九江学院合同专用章”。
没有加盖九江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属无效合同或协议,财务有权拒绝报销及办理财务其他有关手续。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武汉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信息公开
武汉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非企业化管理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多层次经济责任制。
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负责按权限审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事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八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及经济政策。
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精品)
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XX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适用依据XX学院属公有性质,引入民办机制,是XX大学的二级学院。
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XX省教育厅、财政厅颁发的《XX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XX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及学校制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XX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学院设立财务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办理学院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XX学院财务部负责人由学校财务处委派,在财会业务上接受校财务处统一领导。
XX学院按规定向学校和教育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三、经济职责和财务权限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财经制度,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负责筹措学院的办学资金。
按国家规定向学生足额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作为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经营“XX学院校区,统筹管理和充分利用XX校区的各种资源,增加办学经费。
需要统筹利用学校现有办学资源时,实行有偿使用办法;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不含公共计算机实验室、语音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全部对XX学院师生开放,列入教学实验计划的项目免收使用费,但水电、实验器材消耗费、实验人员指导费等按实支付。
各有关学院对各项实验消耗等应提供计算依据,并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
3、负责XX学院校区各类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
学院资源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活动。
在学院存续期间,不转移、挪用、侵占学院办学资源,不形成经济悬案和遗留问题。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XX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费支出概念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条审批人的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实行分级审批。
原则上为单位及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经费支出审批原则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权责分工:经办人负责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填写报销单,对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依据提请各级领导进行审批。
经办部门负责人对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及事前申请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
经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对于所分管业务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经费支出的专业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事前审批流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支付。
经费支出审批人(含核算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校长)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1.各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1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到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原则上为部门中层领导职务。
2.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二)严格预算控制原则1.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二、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财务审计处作为学校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全校财会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
高校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高校各学院财务活动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及所属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编制预算,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各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核算、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各学院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学院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项目。
第八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学院应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九条各学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收入资金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各学院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支出,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二条支出资金应通过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加强支出项目审核,确保支出项目真实、合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各学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核算、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十五条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学院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隐瞒、阻挠。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大学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合理控制成本。
4.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5. 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院设立财务部,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编制、执行和监督学院财务预算;(2)负责学院各项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和报销工作;(3)管理学院各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5)开展财务分析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工作负总责,对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财务预算管理1. 学院财务预算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实行年度预算和专项预算相结合。
2. 学院财务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4. 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年度进行一次总结。
五、财务收支管理1. 学院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2. 学院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3. 学院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
4. 学院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根据金额大小和审批权限划分,由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资金管理1. 学院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
2. 学院资金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学院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发展规划,合理分配使用。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示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金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各类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的支出业务。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管理和指导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为学院的唯一的财会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院财务处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1)学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2)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4)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大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后,为建立起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学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规范学院的财务运作,提高学院理财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核心,学院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是:1、学院预算是学校单位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执行高等学校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学院预算由学院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部门审定后正式执行。
2、学院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按照"大收大支"要求,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要严明财经纪律,坚决制止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会计帐内的"小金库"行为。
3、学院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要求,不准编制赤字预算。
学院预算一经正式确定,不准随意更改;如确因事业计划或承担的任务发生变更需要调整预算,学院应向学校递呈书面报告。
年末,学院预算经费结余留作下一年度使用。
4、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学院收入预算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⑴学校划分给学院的经常性事业经费。
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改革保险费用、班主任津贴、学生奖学金、学生帮困助学经费、学生活动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各项公务费和业务费(学费收入11%部分),师资培训费,教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消防经费和院聘岗位津贴等经费。
⑵通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院取得的各项分成收入。
包括科技学院学生转入的培养费分成;科技学院、成教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的.课时费;重修学生培养费分成等。
⑶学院的其他各种收入。
包括学院下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上缴收入、捐赠收入等。
专项经费,包括省市的财政专项和高教附加专项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学院的收入预算。
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明确财务报销手续,维护学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校本级日常报销业务。
成教学院的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预算口径非人员类经费,包括部门经费和项目负责人经费。
部门经费指以二级学院、行政教辅、科研院所等部门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如部门包干经费、部门专项业务经费、部门其他业务经费等;项目负责人经费指以教职员工、学生等项目负责人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如课题经费、科研资助经费、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等。
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销基本程序第四条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填制或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第五条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第四章的标准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单据,与出差有关的票据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其他票据填写报销汇总单,其中单张原始凭证在500 元及以上的须单独审批,不得并入汇总单。
第六条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背后签注姓名,并将整理好的原始凭证递交经费审批人审批。
经办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七条经费审批人需认真审核经济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
审批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八条经办人携带有效经费卡、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单据及其他需要事先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见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报销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报销审批权限第九条部门经费实行部门“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可指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为“一支笔”审批人,但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本部门财务收支的当然责任人,即使其不是“一支笔”审批人,依然对本部门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任务(一)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二)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三)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六)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七)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院,应设置总会计师。
第七条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不设二级财务机构,院内的所有收支都必须经过财务处管理。
第九条学院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院内财会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学院董事会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三)审查、批准学院预算草案;(四)审查批准学院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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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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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资金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一条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建立权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一条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院
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思想汇报专题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工作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四章财务工作职责第一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保障、支持和监督本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保证本部门上报的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条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财务收支管理。
、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的各项具体业务。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核对工作。
、正确反映本部门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经费使用明细数据。
第五章预算管理第一条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范文写作在确保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和维持学院正
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
基建、设备购置和修缮要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预算计划经本部门财经管理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审计处。
院级预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经院党委审议后通过,并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一条经费核定指导思想:创造宽松条件,打造品牌专业;确保正常教学,鼓励节约创收。
第二条经费核定指导原则:、节约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可留次年使用,但专款专用。
、鼓励依法创收,净利润两年内自留使用,不再上缴学院。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立即处罚。
第三条经费管理具体办法: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单位的上报预算计划,结合学院的财力,提出预算建议,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分解和下发当年预算指标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人员支出:(!)工资标准、各种补贴等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人事处职工人数(含合同制)统一管理。
()出勤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工出勤情况,将发放明细于每月末报到人事处,结余归各部门留用。
、日常公用支出:()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
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费核定标准:第五条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
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
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
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现金管理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第三条不得以白条抵库;第四条严格遵守我院现金结算起点(元)和使用范围;第五条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第六条收入现金及时存送银行,不保留账外现金;第七条现金账登记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第八条现金支票要认真填写,金额大写正确,印章要齐全;第九条不得编造用途或以支取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不得利用私人或其他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得用公款转存储蓄;不得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邮局汇兑、异地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换取现金。
第八章支票管理第一条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定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条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
登记的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办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核对注销。
第三条支票在使用前,不得先盖章备用。
第四条支票和印鉴分别存放,实行印鉴分管制,不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借款单》,说明领
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有经办人签字后,按金额逐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
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第七条支票必须由本单位人员领取,严禁领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领用。
第八条对过期或作废的支票要盖上(或签写上)作废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
领用支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账,三天内原始凭证交与财务审计处结算。
如遇有特殊情况,三天内不能报账,请与财务审计处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审计处向银行办理挂失,同时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第九章收费票据管理第一条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统一收据(分电脑和手工种)。
、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上两种收据主要用于对院内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教材费等。
严禁相互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收据。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使用),主要用于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