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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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钢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厂区交通
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钢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太钢厂区内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太钢厂区交通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厂区交
通安全有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成立太钢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
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设立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规则与标志
第七条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车辆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
第八条厂区内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
第九条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严禁超速、逆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第十一条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十二条厂区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
第四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定期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
则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实践活动,增强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章交通安全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定期对厂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太钢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车间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安全管理委
员会备案。
太钢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