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组织机构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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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人员配备、管理措施等方面,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委会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与实际工作相
适应。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十三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