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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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
•【公布日期】1998.07.17
•【文号】国电建[1998]299号
•【施行日期】1998.07.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电建[1998]299号1998年7月17日)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网公司,南电联,电规总院,各直属设计院,成套公司,物资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超高压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逐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七个招投标程序及合同条件范本以及电力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本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一步重申了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条件,确定了当项目法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须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
时选择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方式、范围、资质及条件等。

本补充规定既是对七个范本的重要补充,也是完善电力建设招标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成套、监理、大件运输、大宗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各项目法人要按本规定严格掌握招标单位的条件,择优选择符合资质及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都要尊重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进行。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补充规定后,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招标管理机构,并将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备案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招投标规定、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及参股项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单机容量300MW 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 33OKV 及以上及跨国送电等特定输变电工程,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补充规定所指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包括火力发电和输变电工程设计、火力发电施工、输变电施工、设备、监理、大型设备运输、材料、设备监造及调试招标等。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主体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系统电力建设招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主体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办法,协调、监督招标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及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归口管理系统内设计、设备、大型设备运输及各子公司招标管理机构。

负责审批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公司、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所属电网建设工程招标申请,并监督招标过程。

第五条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审批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申请,负责监督设计招标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工作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申请,并监督其招标过程。

第八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协调本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负责审批招标申请,监督招标过程。

第九条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开发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系统的招标管理工作。

负责审批其控股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并监督其招标过程。

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工程招标工作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法人是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的主体,对工程招标全过程负责,但对经招标确定总承包商后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该阶段的招标应以总承包商为主。

对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由于设计招标阶段的特殊性,在项目法人未产生以
前,又需要进行招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所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该工程设计招标的主体。

第三章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十一条当项目法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

项目法人和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被通称为招标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应通过议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招标文件、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等。

第十四条由于项目法人不具备招标要求的某些条件而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被委托的招标单位应实行投标回避制。

第四章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设计招标单位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项目主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项目法人;
2、有开展设计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条时,须委托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等代理招标,由招标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并上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火电施工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具备条件的网、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一级电建公司等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合同(协议)第十七条输变电施工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者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入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有关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一级输变电施工企业等进行代理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设备招标
一、设备招标是设备成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成套单位应具备的资质: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
能力;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5、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招标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筹备组)或项目主要投资方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成套管理制度》(电计[1998]253 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甲级电力工程设备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依照《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计[1997]23 号)和《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开展设备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大型设备运输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甲级电力工程咨询公司、一级电力施工企业、具有总承包甲级或承包甲级资质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等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材料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项目法人;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
享有较高的信誉。

3、有从事大中型电力工程材料供应管理的业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工程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和材料质量管理等工作。

4、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大中型物资流通企业有着较稳定的联系。

熟悉国内主要供应厂商的供应能力和资质情况。

熟悉国内外市场主要材料的供求形势,价格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拥有健全的材料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丰富的资料。

5、能够掌握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甲级电力工程咨询公司、一级电力施工企业、具有相应条件的甲级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等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监理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4 项条件时,须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工程咨询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一级电力施工企业等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监造和调试招标
各项目法人和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
发公司、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等都具有进行设备监造和工程调试招标的条件。

第五章他其
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招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垄断和保护。

任何地区、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誉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各子公司招标管理机构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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